绵阳医保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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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绵人社发〔2011〕1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城劳动保障局,各园区劳动保障中心,市级各参保单位:现将《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驻绵阳城区和市直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市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参保手续;驻各县(市、区)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本县(市、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简称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第三条《医疗保险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二)用人单位

3、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时,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文,企业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全部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三)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等变更事项时,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信息变更手续。(四)参保单位发生破产、撤销、解散、合并、转让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时,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手续。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资料

4、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以上上一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上年市平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一)单位缴费以用人单位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低于上上年市平工资的,按上上年市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上年市平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按上上年市平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二)个体参保人员以上上年市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三)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为9%。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率为

5、7%,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率为2%;个体参保人员缴费率为9%。第六条用人单位每年应及时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未及时按规定申报当年缴费工资的,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可按上上年市平工资作为在职职工的最低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核定后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个体参保人员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足额缴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七条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减少或职工退休(职)人员发生的变化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申报表和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原则上按月申报,从次月起

6、相应调整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第八条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参保人数、工资总额、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总额进行核定,按月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计划,参保单位于每月末前按照核定的缴费金额足额缴纳,其中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第九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应缴清结算年度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跨年度欠费,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征单位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本金、利息和滞纳金。第十条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按规定补缴了

7、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计算缴费年限。第十一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领取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二十年的,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之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二十年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以清偿当年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按7%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趸缴补足二十年的缴费年限。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内的实际缴费年限(含《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剔除中断时间累加计算。《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外参加城

8、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可以与《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内的缴费年限接续累计计算,但在《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内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十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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