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医保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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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镇保人员住院实行划区定点医疗,住院前需到定点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出院持卡结算住院费用,无需事后报销。2、住院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08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168元;第二次及其以上的起付标准为584元。每次住院所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镇保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镇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设最高支付限额46735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镇保基金不予支付,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可咨询上海医保中心,电话962218。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医保〔2003〕173号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

2、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

3、entthePartymember  为了保障本市小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镇保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镇保办法》中有关医疗保险的规定,适用于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不适用于已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招用原参加城保、经协商继续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本市镇保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区、县镇保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审计、药品与食品监督、民政、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区、县镇保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镇保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镇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等管理工作;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是本区、县镇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初审和其他事务工作。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以下简称市医保监督检查所)是本市医疗保

5、险的执法机构,负责对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和个人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登记手续)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

6、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参加镇保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镇保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镇保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的镇保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时,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医保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区、县医保

7、中心。   第四条(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镇保医疗保险费。缴纳镇保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本单位应当缴费的人数确定。镇保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5%。镇保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按规定履行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根据经济能力及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试行意见(简称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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