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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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自主创新财税政策解读杭州市财政局二OO八年四月36税收政策一、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一)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原有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2、摊销。企业(包括亏损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企业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自主申报加计扣除。省地税局“两创”1号文件还规定:企业委托非关联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凭技术开发委托书和真实、合法、有效凭据,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为再创新引进先进装备样机的折旧,可列入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作为企业研究开

3、发费用支出,凭合法凭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外,还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二)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36原有规定: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税法规定:对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给予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让和产业化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由于原来对技术转让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未对转让的技术及转让方式从条件

4、上加以限制,导致在实施过程中有些技术含量并不高的“技术”也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不利于突出对高新技术转让的支持。为了进一步通过税收政策促进企业的技术转让,推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新税法规定,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原有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和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新税法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

6、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

7、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五)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税;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六)支持引进各类高级人才税收优惠省局“两创”36文件规定:对个人获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

8、于报经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浙江省特技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和优秀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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