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案孙中界模拟法庭完整庭审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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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钓鱼执法案模拟法庭庭审剧本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诉讼案即将开庭审理。请肃静!现在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原告、原告代理人及被告、被告代理人入庭)书记员:现在查明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原告代理人:到庭。书记员: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被告代理人:到庭。书记员:各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委托代理人?原告、被告:没有。书记员:各位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你们的授权委托书。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

2、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5、关闭移动通信工具;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席!审判长:请全体人员坐下!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决定是否可以开庭。审判长(面向书记员):可以开庭,请坐下!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孙中界不服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一案。审判长:首先核实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身份。主

3、审人:原告,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工作单位、职业。原告:我叫孙中界,汉族,1990年8月8日出生,河南商丘柘城人,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司机主审人: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服务处所,职业,代理权限,并提交你的《执业证书》20原告代理人:我是陈佳,上海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主审人:被告,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工作单位、职业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451号2号楼。法人代表,吴福康,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主审人:被告委托

4、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服务处所,职业,代理权限,并提交你的《执业证书》被告代理人:我是张蕾,上海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主审人:原告,你对到庭的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主审人:被告,你对到庭的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审判长:本庭确认,各方当事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代理人身份真实,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审判长: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帅,韦莉,张天衣组成合议庭,由王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丰树楠担任法庭记录。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

5、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接纳。原告有无新证据要提交?原告:没有。审判长:原、被告是否申请有证人、鉴定人或专业人员出庭?原告:有。被告:有。审判长:原、被告申请的证人、鉴定人、专业人员是否到庭?原告:是被告:是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各方当事人申请的证人、鉴定人或专业人员带到休息

6、室等候。审判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29条、第30条、第32条、 第47条、 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当事人(被告限于诉前)有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3)当事人在诉讼中有陈述和辩论的权利;    (4)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据、提起上诉的权利; 20(5)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利;(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

7、7)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8)经审判人员准许,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 32条、 第33条、第62条、 第65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当事人对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实陈述事实。  (2)在诉讼期间,当事人不得向原告和证人

8、收集证据。 (3)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秩序, 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义务。 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 原告: 听清楚了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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