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模拟法庭之刑事庭审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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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左福祥————A审判长:读“审”的1-5页宋宗凯————B审判员:读“审”的6-10页彭勇文————C审判员:读“审”的11-16页马琳————D书记员杨红玲————E公诉人一:读“公”的1-9页杨倩————F公诉人二杨雯————G辩护人一陈敏————H辩护人二邓文晨————王五朱慧敏————王二王颖————李四彭文君————甲有关模拟法庭之刑事庭审剧本书记员(简称书)D: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2、;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大家坐下。书:(转

3、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五、王二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五、王二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王五的基本情况?王五:我叫王五,男,1985年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初中文化,市第十八中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审:被告人王五,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王五:2003年9月5日收到。审:被告人王二的基本情况?王二:我叫王二,男,1984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初中文化,市第十六中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审:被告人王二,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王二:2003年9月5

4、日收到。审: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王二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A、B、组成,由C担任审判长,书记员D担任法庭记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E、F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王五委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G(辩一)出庭为被告人王五辩护,受第二被告人王二委托,浙江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H(辩二)出庭为被告人王二辩护。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

5、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审: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王五:听清。王二:听清楚了。审:被告人王五,你是否申请回避?王五:不申请回避。审:被告人王二,你是否申请回避?王二:不申请回避。(一)法庭调查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站起)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桐检刑诉(2003)第99号,被告人王五,男,1985年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初中文化,市第十八中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

6、道。2003年5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王二,男,1984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初中文化,市第十六中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3年5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王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2003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王五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三拦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王五索要钱财,王五拒绝借钱,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王五大

7、喊救命引来路人甲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5月1日上午,王五邀其堂兄王二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王二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三、李四碰到,张三当即要求王五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王二在被李四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李四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乙经营的公用电话亭报警。在张三继续对王五进行殴打时,王五抓起王二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李四、甲证言、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五在被受害人张三殴打时用刀将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

8、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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