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裴岸(和平怀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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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页共3页(和)食药监药罚〔2018〕01号当事人:裴*岸(和平怀**诊所)地址(住址):和平县阳明镇岭排路**号邮编:517200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44162474060********172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441624*******172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裴*岸性别:女职务:负责人违法事实:2018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你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在你诊所药房药柜上发现有活血止痛胶囊(标示生产企业:珠海安生凤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15100168,有效期:2017年9月)

2、20盒、复方蛤青注射液(标示生产企业:山西佳能华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150812,有效期:2017年7月)22盒、桑姜感冒注射液(标示生产企业:山西佳能华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150913,有效期:2017年8月)16盒,上述药品至检查之日均已超过有效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药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经查,活血止痛胶囊是和平县汇丰医药公司赠送给当事人,共赠送了20盒,没有使用过;复方蛤青注射液、桑姜感冒注射液是当事人从广东汉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复方蛤青注射液以每盒21元的价格购进25盒,已使用了3盒,剩余22盒被我局依法扣押;桑姜感冒注射液以每盒21元的价格

3、购进25盒,已使用了9盒,剩余16盒被我局依法扣押;上述涉案药品货值共计***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页共3页(和)食药监药罚〔2018〕01号相关证据:1.和平怀*堂诊所《现场检查笔录》;2.负责人裴*岸《询问调查笔录》;3.裴*岸身份证复印件;4.和平怀**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4162474060********172)复印件;5.《广东汉康药业有限公司出库复核销售单》(NO.CH00100500)复印件;6.其他材料。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三款第(三

4、)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5、第3页共3页(和)食药监药罚〔2018〕01号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2.处以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计***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章)2018年3月6日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分别用

6、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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