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巴尔虎右旗任凤鸣中医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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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右)食药监药罚〔2018〕2号当事人:新巴尔虎右旗任凤鸣中医诊所地址(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右旗阿镇阿拉坦小区三期12#楼111号门市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PDY27004415072717D2122邮编:0213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凤鸣性别:女身份证号:230722194011170046违法事实:2018年11月16日,我局收到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寄来的《不合格检验报告移交单》(编号:药2018025)、《鄂尔多斯市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中心药品检

2、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180429)、《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编号YP181507000516015)以及《自治区计划抽验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内蒙古食药监送告〔2018〕107号)。据检验报告书报告,2018年5月16日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我旗任凤鸣中医诊所抽验的姜黄,含量测定中其挥发油和姜黄素不符合规定。第6页共6页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右)食药监药罚〔2018〕2号2018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药品检验报告》以及《自治区计划抽验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

3、权利义务。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批号为20140902的姜黄,当事人现在销售使用的姜黄批号为20160912。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不合格批次姜黄和现正在使用的姜黄的购进票据和生产企业资质证明,生产企业均为安国市昌达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供述检验不合格的姜黄是2014年12月19日从安国市昌达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采购的,购进数量为1千克,截至目前已全部销售或使用,售价为0.04元/克。当事人解释了其提供的进货票据上无供货方名称和公章是因为当时该公司经营混

4、乱,开票不规范,且随货没有产品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根据当事人的供述,当事人共销售和使用不合格姜黄1千克,按照其售价0.04元/克计算,当事人违法使用劣药的货值金额为40元。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不合格姜黄的合格证明,故无法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认定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应认定为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即40元。相关证据:1、《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编号YP1

5、81507000516015);2、《不合格检验报告移交单》(编号:药2018025);3、《鄂尔多斯市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中心药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180429);第6页共6页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右)食药监药罚〔2018〕2号4、《自治区计划抽验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内蒙古食药监送告〔2018〕107号);5、《现场检查笔录》;6、《询问调查笔录》;7、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9、当事人《医疗结构执业许可》复印件;10、涉案姜黄的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证明;11、涉案药品包装照片

6、(2张)。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新巴尔虎右旗任凤鸣中医诊所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本案自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陈述申辩及听证:2018年11月13日我局经合议后,于2018年12月14日向当事人新巴尔虎右旗任凤鸣中医诊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右)食药监药罚告〔2018〕02号),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截至2018年12月19日,当事人未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法律适用和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第6页

7、共6页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右)食药监药罚〔2018〕2号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故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理由: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无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该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情形,亦无符合该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情形,故根据该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一般违

8、法行为。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药品包装上并未标注含量信息和相关标准信息,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姜黄中有效成分的最低含量认定为该药品的应标示量。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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