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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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实施细则  (1999年8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分别成立公物仓管理机构,负责公物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公物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的保管、保险和出入库制度。经核查后的每一份《财产接收清单》,均须交接双方签名盖章,并分别报市、区财政部门备案。  市、区财政部门及公物仓管理机构违反规定

2、,擅自处理公物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审计、监察部门应依职权对公物仓的管理与日常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拍卖《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财产的拍卖机构,由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公开招标确定并指定。  具体招标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市财政、法制、商品流通、工商、公安、规划国土、文化、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海关、法院和有关拍卖专家组成市拍卖机构招标委员会,负责对参与投标的拍卖机构进行综合考评,提出评标、定标办

3、法,拟定标底,确定中标人。  综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拍卖机构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  (二)拍卖师和其他拍卖人员的品行记录;  (三)前两年的经营业绩及纳税情况;  (四)违法违规拍卖行为的记录;  (五)拥有的拍卖专业人员的状况;  (六)市政府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被指定的拍卖机构经市拍卖机构招标委员会确认,具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市政府撤销其拍卖《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财产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需要另行指定拍卖机构的,由市政府重新公开招标。  第六条 拍卖物属于法律、

4、法规规定应当专卖专营的,竞买人须持有有效的专卖专营许可证明。  第七条 拍卖程序依《条例》规定中止或终结的,拍卖人应当告知竞买人,并说明原因。  拍卖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拍卖程序继续进行的,拍卖人应当发布公告。  第八条 通过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房地产,经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按规定补足地价款后,方可拍卖。未经批准而擅自拍卖的,拍卖无效,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并强制委托拍卖的房地产,属于行政划拨或减免地价用地的,

5、需补缴的地价款经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在拍卖成交后补缴,但应当从拍卖成交价款中优先扣缴。  第九条 房地产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拍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的类别、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的位置、面积、四至界线;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用途和起止年限;  (五)公用部分的权益分享及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六)拍卖的日期及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日期;  (七)拍卖成交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和日期;  (八)违约责任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九)当事人

6、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房地产拍卖成交的,委托人、买受人可以凭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有关材料,按法律、法规规定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办理;需要拍卖人协助的,拍卖人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文物不得拍卖。属于国家限制流通的文物,应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许可后,方可拍卖。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鉴定的文物,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作出是否同意拍卖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拍卖。  依

7、法不允许携运出境的文物,应在鉴定结论中予以明确标示。  第十三条 经鉴定确认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限定拍卖机构进行定向拍卖,竞买人范围限于国有博物馆、艺术馆等文物收藏研究机构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前款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范围应当明示公开。  第十四条 拍卖机构对拍卖的文物应当进行登记,记录文物的名称、特征、来源及处分权状况、委托人、买卖人的姓名、住所及其他基本情况。  前款登记记录须与拍卖笔录同时保存,保存期限自拍卖成交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年。  第十五条 文

8、物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如将文物携运出境,应依法办理出境手续。  对来自境外的文物,委托人或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凭入境报关单向海关和有关文物出境鉴定机构申请办理该文物暂时入境及复出境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产权或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拍卖,委托人应具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拍卖前依法应当进行评估或委托人要求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并强制委托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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