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探讨与研究

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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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  (1993年5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3年6月22日公布 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产拍卖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进行的财产拍卖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产拍卖,系指委托拍卖机构

2、,以公开竞价或标卖的方式,将特定财产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拍卖物,系指被委托拍卖的财产。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拍卖人,系指依法成立的、从事拍卖业务的机构;委托人系指委托拍卖人拍卖其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竞买人系指竞购拍卖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竞得人系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物的竞买人。  第六条 从事或参加拍卖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价高者得的原则。  第二章 拍卖物  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处分其财产,均可依本条例拍卖,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下列财产不得拍卖:  (一)法律、

3、法规及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明令禁止买卖的;  (二)所有权有争议的;  (三)处分权受到限制或有争议的。  第九条 处分下列财产,必须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缉私没收的财产;  (二)司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充抵罚金、罚款的财产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三)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充抵税款、罚款的财产  (四)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变卖的财产;  (五)确认为无主物的财产;  (六)其他应强制拍卖的财产。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和破产案件需拍卖有关财产的,应依法作出裁定,并由依法设定的评估机构

4、评估后确定保留价格,评估应有债权人参加。  未按前款规定确定保留价格的,拍卖人不得拍卖,擅自拍卖的,拍卖无效,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拍卖人该项拍卖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拍卖人应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对流通条件有特别规定的财产,应具备相应条件,方可拍卖。  第十二条 海关监管货物、物品,经海关书面许可转让后,方可拍卖。  第十三条 未付清地价款的房地产、违法违章建筑物和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房地产不得拍卖;以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房地产,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可依本条例的规定拍卖。  第十四条 国家限制流通

5、的文物及艺术品的拍卖,应经相应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产权、知识产权的拍卖,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企业产权、知识产权转让的规定。  第十六条 抵押物、质物、留置物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可委托拍卖人拍卖。  第十七条 出租物的拍卖,应书面通知承租人;租赁合同规定出租物的转让须征得承租人同意的,应经承租人书面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共有财产的拍卖,应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三章 拍卖人  第十九条 在特区内从事拍卖业务,应设立拍卖机构。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

6、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应督促股东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违反本条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按期缴足所认缴的出资的,登记机关应  责令董事或者执行董事限期催缴。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有权向未缴足出资的股东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财产及第十一条规定中的专卖、专营物品,由市政府委托一家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违反前款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拍卖人停止拍卖,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有权查明或要求委托人告知其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  拍卖人应向竞买人指明

7、或提示其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竞买人损失的,拍卖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四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买。  第二十五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的拍卖物负保管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拍卖人可按规定或约定向委托人、竞得人收取佣金及因拍卖支出的费用。  委托人或竞得人不支付前款佣金或费用时,拍卖人可从拍卖物价款中提取或对拍卖物行使留置权。  委托人为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者,拍卖人从拍卖物价款中提取佣金及因拍卖支出的费用。  第四章

8、 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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