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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确理解土地管理的法律政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孙操(2008.3.27)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土地是发展经济的基石。如何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各级领导干部应该认真思考的一个的问题。一、当前土地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2003年7月—2004年底,国务院用了近一年半时间在全国展开了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重点是清理各类开发区。历史背景:在1980年前后深圳在全国率先建立经济开发区后,全国各地学习深圳经验,从1995年至2002年期间,建立经济开发区形成了一股风,造成大量耕地被圈占。2002年,中央对山东
2、济南、江苏等省调查后,决定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重点是清理各类开发区。据统计:在1997年—2004年的8年时间内,全国耕地净减少1.14亿亩,其中,2004年减少1200亩,人均耕地面积从1.59亩减少到1.14亩。全国开发区数量6866个,规划面积达3.86万平方公里,大于全国当时的城镇建设用地总量(2004年底为3.4万平方公里)。同时,用地十分粗放,据统计,2004年全国闲置土地、批而未供等土地400万亩,其中60%以上都在沿海地区(我省截止2004年底,全省原有各类开发区[园区]达758个,平均每个县[市、区]为8.52个,规划面积4573.83平方公里,比杭州市区面
3、积3068平方公里还大1505.83平方公里)。.而且土地浪费十分惊人,许多项目的重复建设,造成其它资源的大量浪费,使国家的宏观经济秩序造成混乱。因此,国务院决定进行治理整顿土地市场,重点是清理开发区,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确保国民经济有序发展。▲2004年4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主要精神:为强化土地管理工作,决定实行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垂直领导。▲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年]28号)主要精神是:①强调省政府不得下放土地审
4、批权;耕地开垦费不得减免;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②强调加强建设用地的预审(改变了以前发改委立项后就得供地的问题。)。③要求征地补偿要实行区片综合价;征地要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必要时组织听证。④强调继续停止别墅、高尔夫球场建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按规定标准全额缴入国库。⑤明确: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国家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主要精神是:①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5、造成严重后果的,制止不力的、不组织查处的,隐瞒不报的、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②明确:社会保障费不落实不得征地。③明确:土地出让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④明确:要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⑤明确: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明确: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⑥明确:国家机关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批准使用土地,搞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搞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都要依法追究责任。⑦明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
6、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⑧明确:国家机关人员非法批地、非法占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主要精神是:①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②严禁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不得用
7、于商品住宅开发。③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只能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④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⑤强调7个不得。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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