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行于法律与社会之间的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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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学研究进入到20世纪后,这个领域最伟大的成就可以说就是法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法社会学把法律放在社会事实的文件夹里加以考察,为法学研究开辟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以致于“今天,这一领域成为社会研究最富有朝气的中心问题之一”。[1]社会学方法在法学领域中的运用表现出它所具有的经验主义倾向,以及实证哲学对它的影响。正是法社会学的这一方法论指向,人们才把它称为“社会实证”的方法。但是,法社会学又不同于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理论,甚至它还成为对法律实证主义进行反动的一支劲旅,并试图建立一种“没有法的法学”和一个彻底摈弃“法律的新世界”。因此,对西方法

2、学中的社会学运动要历史而全面地加以看待,尤其是它愈来愈凸现出的综合与多维的方法取向,更使法社会学在超越传统法学研究的努力中成为一种具有理论包容性的法律“解码装置”。同时,对社会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还要始终保持适度和理论上的谨慎。对此,哈贝马斯曾经进行过很好概括,他认为社会学对法律问题的讨论一开始就有一种哲学不具有“建制向度”,因为“如果不把法律看作是经验性行动系统,哲学概念就始终是空的。但是,只要法律社会学坚持一种客观化的外在眼光,对那种只有从内部才可能进入的符号向度的意义麻木不仁,社会学就会陷入相反的危险:始终是盲目的”。[2]法学与

3、社会学的联姻以及社会学方法对法学研究的现实影响是逐渐形成并展开的。这其中的原因既有学科互浸的需要和研究内容的共同性,也有法学研究自身发展过程中的方法论检讨。在社会学形成之初,法学与包括社会学在内的一切社会学科之间的距离都是遥远的。尽管在当时对法律问题的研究有多种视角和方法可供选择,例如,实证分析与价值判断、主观与客观、经验与理性、逻辑与语义,等等。可人们感到这些方法总是让法学研究孤立于其他社会科学,正如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所说:在法社会学产生以前,“‘法律学’是处于一种‘光荣孤立’的状态下。正像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民族学等各门社会科学没有为

4、‘法律学’的研究提供任何帮助一样,‘法律学’也没能为这些社会科学的研究提供任何信息”。[3]他认为,法律社会学可以帮助法学研究和法律现象摆脱这种孤立状态,并在各门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在法社会学形成之前,社会学的研究者们也在讨论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法律问题。例如,迪尔凯姆对犯罪问题的观察,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开列的法社会学清单,以及帕森斯对越轨行为的结构性分析等。但这种对法律的“关心”只是像迪尔凯姆竭力主张的那样,仅仅是为社会学研究搜集一些资料而已,它丝毫不能撼摇或影响社会学在社会科学领域中的核心地位。所以,在法社会学兴起后,

5、曾经长期被人们作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来看待。英国法学家罗杰·克特威尔指出了这种把法律社会学放在理论社会学“边缘地带”的学科划分是“危险”的,他强调法社会学不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而是“通过法研究社会学,同时在社会中研究法律”。[4]克特威尔对法社会学作这样的理解是有道理的,它使法学与社会学得以链接,让法社会学穿行于法律与社会之间。二从方法论的角度看,人们对法律问题的思考经过了从自然法到实在法的二元区分后,人类的法律认识走上了一个方法选择的叉路口,即预先设定一个自然法的先验方法和直接感知实在法的经验方法都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在法学家们不断地

6、反省并对虚无飘渺的自然法和赤裸裸的实在法进行抨击之时,孔德、斯宾塞以及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方法给他们开辟了一块新天地。奥地利法学家龚普洛维奇受早期社会学方法的影响,首次明确提出把法学作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主张把社会学原理运用到法学研究上来。他认为,法律是在阶级和利害冲突中产生的,是人类本性和社会进程的结果。他否定自然法概念及其把法划分为“好法”和“坏法”的两分法。制定法律不是为了在抽象意义上去促进正义,而是处于统治地位的一个或几个集团能够统治和剥削其他的处于被统治地位的集团;正义并不是法律或政治上的权利,相反这些权利却是社会各集团或阶级围绕利

7、益而斗争的结果。[5]与早期把法社会学作为理论社会学一个分支的观点不同,德国法学家坎特罗维茨在1911年法兰克福举行的社会学大会上作了一个题为《法理学与社会学》的讲演,指出法理学是价值的科学,社会学是事实的科学。没有社会学的法理学是空洞,没有法理学的社会学的盲目,因此要把法理学与社会学结合起来。他批评实证主义法学无视正义和社会现实的方法论是“归类机器人”。[6]美国社会学法学创始人庞德认为,法学家首先应该干的事情就是如何在现实的利益冲突中提出一种选择的理论。因为,在法律现实中存在依据律令的有法司法(司法性的),也有依据意志和直觉进行自由裁量的

8、无法司法(行政性的),这两种形式的因素在任何法律制度中都可以发现。所以,“今后的问题是在司法中如何实现司法因素与行政因素之间的平衡”。[7]在如何选择评价利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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