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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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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院09级2班闫蒙南09017110230浅论公民环境权的现状及实现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破坏与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公民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已经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同。“作为一种全新的环境观,它将从人的深层意识上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断完善社会结构和法律制度。”[1]但是,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公民基本权利,由于其与传统权利的差异,使其实现面临多方面的问题。因而,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也就成为维护公民环境权益、发展环保事业和解决我国环境问题当务之急。 1.公民环境权的相关理论 环境权是指人类或其
2、他有关主体对于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物质因素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以及由此所承担的在他们之间产生的各种义务。公民环境权既不是财产权也不是人格权,而是由生存权发展而来的、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基础上的新型人权。它具有自然性、不可缺乏性、不可替代性、不可转让性、稳定性、母体性等。本文所指的公民环境权是从国内实现机制讨论的,其主体只限于“公民”,不包括“国家环境权”与“法人环境权”。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和程序权两方面。实体权是指与公民自身利益相关的权利,具体有: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采光权、通风权、眺望权、优美环
3、境享受权等。程序权主要是指公民有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监督权等。62.我国公民环境权的现状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上存在严重的缺陷,使公民环境权难以有效的实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宪法未对公民环境权作明确规定 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主要是阐明了国家的环保义务与立法目的,并未将公民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加以确认,没有实体权利性质,致使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呈现出一种低调的姿态,不可能实现对公民环境权的充分保护。另外,宪法中没有体
4、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可持续发展思想要求法律以生态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生态本位精心设计,进而改变传统法律重心,转向对公民环境权的保障。”[2] (二)环境法对公民环境权在立法上不够强化 我国目前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已初成体系,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虽然在《环境保护法》中体现出了公民环境权的内容。“但不难发现这一体系是建立在非持续发展模式的基础之上的,呈现出的特点是预防和救济少,管制多,过多地强调国家的环境保护权利和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而忽视了公民的
5、环境权利,是有鲜明的政府管制型特点。”[3] (三)现行民事法律对公民环境权缺乏明确规定 6现行民事法律对公民环境权缺乏明确规定,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力度不够。《民法通则》只在第83条关于调整通风、采光等环境使用权的规定。而通风、采光在民法上被划作物权的范围。这种保护方法本身存在缺陷,有待完善。在民法上,公民环境权受到侵犯时是依照《民法通则》第83条和124条的规定,即通过物权和债权的请求权来保护的。但环境侵权有间接性,其侵害的对象是要通过环境而作用于受害人,环境是起着媒介的作用,被侵害者遭受的是间接、无形的危
6、害。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与诉讼有直接厉害关系的人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这就限制了原告的诉讼资格,不利于保护环境侵害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这样的原因而不能请求公力救济,对受害者是不公平的。 (四)现行刑事法律对公民环境权保护力度不够 从我国目前公民环境权的刑事立法、司法现状看,关于环境权的刑事保障,集中在我国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中对危险废物管理、森林破坏、水生生物保护、濒危物种保护等方面犯罪的规定及其落实,还远远不能满足保障公民环境权的需要。 (五)现行行政法律对公民环境权缺乏有效保护
7、 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在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的规定上缺乏强制性和具体性。其次,对公民环境决策参与权的规定不够完善。再次,现行法律对环境请求权规定存在缺陷。另外,环境权主体意识淡漠,漠视环境权,在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6此外,诉讼程序方面也存在不足,而且我国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也缺少有利的法律支持。4.环境权的实现(一)我国公民环境权在宪法上的实现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我国公民的环境权的保护面临严重的危机。作为保护公民生存的宪法应作出积极的反应,将公民的环境权升
8、格为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一项基本人权,以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环境权。“其关键在于立法观念的更新,即确立预防为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通过防止即将发生的环境侵害及消除正在发生的继续性、反复性环境侵害,尽量实现‘防患于未然’。”(二)我国公民环境权在环境法上的实现环境法应当是我国公民环境权实现的基本法,应当全面细致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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