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财产损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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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法律级次: 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种: 企业所得税  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 2011-03-31  结束时间:   实施日期: 2011-01-01  时效性: 有效  主题词: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

2、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4、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

5、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

6、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章申报管理    第七条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

7、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8、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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