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05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010-005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ID:37895670

大小:51.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06-02

2010-005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_第1页
2010-005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_第2页
2010-005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_第3页
2010-005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_第4页
2010-005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2010-005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解读国税发[2009]88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9-6-115:33:40  来源:纳税服务网  作者:刘艳   添加到我的收藏   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主要是对企业资产损失定义、应收账款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继而2009年5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称“新办法”),在(财税[2009]57号文的基础

2、上延伸了资产损失可能涉及到的各个方面,全面系统阐述了企业资产损失申请扣除的条件和所需要提供的证据,作为企业申请资产损失扣除的指导文件,该文件的下发具有重大意义.  一、新办法中资产税前扣除的范围更为明确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以下称“原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

3、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中规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对比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将适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涉及到的资产范围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较(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有了一定的增减变化:  首先国税发[2009]88号文提出了

4、以“资产”代替“财产”的说法,资产包括的范围明显比财产宽泛,也就是说该通知包括的内容与原政策相比是有所延伸的。  其次确定了该资产范围中的“投资”的范围包括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改变了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中规定的”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增加了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删除了原(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中涉及到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的说法。  二、新办法统一了资产损失的分类  原【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

5、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中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

6、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对比分析:  财税[2009]57号文只以财产性质、税务管理方式对资产损失进行了分类,并未从损失原因等角度重新对资产损失再归类。原文件13令更强调以财产损失原因进行分类,更便于与保险公司及责任人的损失责任确认,57号文件则以资产的会计形态进行分类,在账务处理上更容易一些。  三、新办法明确了企业自行计算税前扣除的六大类资产损失  原(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

7、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国税发[2009]88号文第五条对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了列举,未被列出的资产损失都需审批,改变了原(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中只提出了需要审批的项目,没有明确自行报备项目,通常也可理解为未提到的部分,可以自行申报报备。国税发[2009]88号文规定以下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

8、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