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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慧泉正弘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龚厚平联系电话:135689705162011年10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讲课内容第一部分:资产的定义第二部分:资产损失的类别第四部分:自行申报扣除制度第三部分: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讲课内容第七部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第五部分:总分机构申报方式第八部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第六部分: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讲课内容第十部分: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方式第九部分:常见资产损失涉及证据分析第一部分:资产损失的定义一、新旧文件原文对比
2、新文件: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旧文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
3、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第一部分:资产损失的定义二、变化点分析1、取消了“且与取得应税收入”限制条件,有三个原因:(1)、“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本就表明了是与企业收入有关的,该表述有重复问题。(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如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多此一举。例:《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企
4、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结论:如果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生
5、产车间,会计上可以计提折旧,税法不能确认。如果车间厂房出现意外情况拆除,其损失不可税前扣除。第一部分:资产损失的定义二、变化点分析1、增加了“且与取得应税收入”限制条件,有三个原因:(3)、“免税收入”虽然不属于“应税收入”,但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如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相互矛盾。《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提醒: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点有二
6、:一是免税收入在性质上该征税,但国家考虑某种特殊原因不征税。不征税收入是性质上不属于征税范围。二是免税收入形成的相关费用与资产折旧可以及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成本及资产折旧则不能税前扣除。收入免税不征税征税应税相关资产折旧或损失可以税前扣除!相关资产折旧或损失不可以税前扣除!第一部分:资产损失的定义二、变化点分析2、增加了“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扣除规定。其理解有二:(1)、旧办法不包括无形资产是个失误,其实各地在后续管理中都默认了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扣除的观念,既然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中包括了无形资产,自然允许
7、其有损失,岂能固资、生产性生物资产可以扣除,而无形资产不可以扣?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2)、25号公告与《税法》之间的协调:凡25号公告没有涉及到的资产损失,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原则,均可在税前扣除。25号公告:第五十条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实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一部分:资产损失的定义二、变化点
8、分析3、新办法对应收款括大了范围,包括了“各类垫款及企业间往来款项”,即包括了其他应收款项,解除了一些人认为其他应收款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扣除的理念。但值得注意的是:其它应收款中有两种情况不得扣除: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如母公司借款与子公司,作为流动资金借款,后子公司不能偿还款项,很可能税务机关不让扣除。另外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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