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民法中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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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物权的保护:是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或者说是使物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恢复至完满状态。1.请求确认物权:物权人要求司法机关确认其物权的请求权。一是确权;一是支配范围(如土地使用权的界限)2.请求返还原物: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①物权人替代合法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合法占有、被他人侵夺、占有人不愿或无法提起请求权;②返还的基本原则:原物返还、孳息返还;③现时占有人的抗辩权:原物上存留有占有人的物的处理、占有人的合理支出;④恶意占有不得行使抗辩权

2、;⑤侵夺占有时各种抗辩权的排除。3.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1)物权人、占有人对他人虽没有剥夺其占有,但却妨害其权利地正常行使或顺利占有地侵害行为。(环境)。2)构成条件:侵害地非法性。3)物权人、占有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地占有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占有人,要求其消除对自己的危险的请求权。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5.请求损害赔偿:在无法恢复物的原状的情况下,由物权人、占有人向侵害人所提出的以货币的方式赔偿损害的请求权。二、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

3、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2.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1.动产交付2.不动产登记(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总称。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

4、给他人。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5、,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在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基础。如果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则也一并转让。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像装修房子时不能破坏建筑物的整体结构;在

6、住宅里面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对公共部分行使共有权时,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约定;认缴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资金等。(三)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的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相邻防险、排污关系;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相邻竹木归属关系。特征:1.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主体必须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3.客体不是相邻的不动产本

7、身,而是相邻关系各方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所有权追求的利益;4.基本内容是相邻不动产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的要求对方为其行使权利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对方接受此种必要限制的义务。2.各种相邻关系:1.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对其享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都必须合理利用,认真保护和管理,不得滥用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损害相邻他方的利益。2.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3.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

8、邻关系。多方共临一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影响邻地的用水。4.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5.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6.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人通风采光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四)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1.善意取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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