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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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开发区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培训(仅供参考) 开发区社保分中心2009年10月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津社保行〔2009〕2号关于停止销售《医保证》、《医保卡》的通知根据市财政局、物价局、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津财综[2009]9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卡变更为社会保障卡受理方式调整的通知》(津劳社办函[2009]118号)的文件精神,自4月1日起,除武清、静海、宁河、宝坻、蓟县5个分中心外,其他各分中心代理销售的《医保证》、《医保卡》停止收费。

2、第一部分 门(急)诊刷卡就医流程一、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挂号时,医疗机构确认身份后在挂号处刷卡机上划《社会保障卡》,输入密码并确认,计算机验证社保卡的有效性,显示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二、参保患者持挂号票到指定的诊室就诊。就医后,参保患者在交费处划卡交费,计算机自动计算出参保患者该次消费的费用结算情况。个人现金支付范围:门(急)诊起付标准、自负比例部分、増负部分、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应由个人负担部分以及自费项目等费用,其他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院与社保结算。三、医院HIS系统依据结算信息自动生成《天津市医疗

3、保险门诊医疗费项目明细单》(以下简称《项目明细单》)传输至社保中心,同时系统自动生成个人门大医疗费台帐。四、医院打印《项目明细单》和门诊收据交参保患者。对于享受门大医疗费补助并记录个人台帐的参保患者,最高支付限额不等于零的在其门诊收据上打印“门诊联网已结算”的字样,该收据的“社保报核”联由医院留存备查,不得提供给参保人员。第二部分 医疗相关业务经办流程住院登记一、本市住院(一)申请方提供材料:1、到已联网的医院办理时需备:(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2)住院证。特别提示:直接到定点联网医院医保科办理。

4、2、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卡上姓名、社会保障号有误;参保人员在领到社会保障卡之前,需住院就医等特殊情况来分中心办理需备:(1)《住院证》(需加盖医院医保专用章)。(2)上次住院未与结算中心结算的,需提供住院费用证明(注明上次住院发生金额、自费、增负、拒付金额、申报金额,并盖医保科章)。(3)须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登记表》(津社保医支字14号)。(4)外伤住院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外伤详细经过并加盖单位公章。二、本市转诊转院(一)申请方提供材料1、《转诊转院审批表》(转出医院开)。2、《住院证》(转入医院开

5、,要医院医保专用章,转诊的不要)。(二)办理时间转院前需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办理登记手续。三、本市转外埠住院登记(一)申请方提供材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指定“责任医院”开出)。(二)办理时间转院前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办理登记手续,危急患者限3日内办理登记。(三)政策说明1、转外埠指定三家医院:综合疑难病转北京协和医院,肾脏病转北京友谊医院,心胸外科病转北京阜外医院。2、责任医院:总医院、医大二院、一中心医院、第四中心医院、中医一附院、肿瘤医院、天津医院(骨科)、环湖医院(神经外科)、长征医院(皮肤病)、第四医院

6、(烧伤)、胸科医院、传染病医院、海河医院(结核病)、人民医院、中心妇产、眼科医院、口腔医院、血液病医院、安定医院。3、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转外埠就医后,需定期或不定期到该就医医院门诊(住院)检查的,参保人到分中心登记,经分中心查实后,即可到该医院复查,发生的医疗费按外地就医办法申报结算。四、异地住院1、职工外派之前,所在单位应安排异地安置人员及长期驻外人员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填写《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登记表》(津社保医支字16号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名册》(津社保医支字15号表),

7、并交分中心备案。2、异地人员可直接到当地本人选定并在分中心备案的医院住院,不需来分中心登记;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及临时外出等急诊住院的,也不需来分中心登记。外派人员确定定点医院登记(一)申请方提供材料1、异地人员名册(支字15号表);2、医保异地登记表(支字16号表,需盖地市级以上社保章,县级社保为统筹单位的需有文字说明,盖县级社保章,无社保地区需医院公章)。3、在异地亲属处居住半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办理此地异地就医尚需备:①异地亲属的户口证明;②本人临时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二)办理时间新安置异地人员每月1

8、0日前由参保单位经办人来分中心进行办理。(三)政策说明1、可选当地一、二、三级医院各1所,并结合所患门特疾病可另选1所专科医院。2、异地人员指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或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3、确定异地就医医院后,除转诊转院外参保人员只能在所备案医院就诊。4、定点医院如有变更需重新登记(原则上可每年选择一次,如无变更不必重新登记)。门诊特殊病登记(一)申请方提供材料1、医院联网登记:城镇职工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到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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