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主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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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证券市场主体制度导入:法律关系到主体制度法的构成要素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他的特征有: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构成: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第二章证券市场主体制度一、证券交易所(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

2、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1990年12月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7月设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第二章证券市场主体制度(二)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职能: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实时监控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业务规则纪律处分(三)证券从业人员要求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公司法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3、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第二章证券市场主体制度(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

4、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从业人员:第一百零九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

5、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第二章证券市场主体制度二、证券公司(一)证券公司的设立1.证券公司的概念。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2.证券公司的设立。(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

6、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及业务范围1.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我国现有公司种类:有限1-503万元股份有限500万一人公司国有独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

7、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第二章证券市场主体制度公司资本制度: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

8、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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