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8295808
大小:255.81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9-06-07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6年10月30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
2、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
3、法给予处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4、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 (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四)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后果的; (二)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6、处分: (一)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二)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三)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四)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7、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 (
8、二)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三)不执行对事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