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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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日期:2004-02-17文号:闽价〔2004〕房61号索引号:福建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闽政[2001]文158号)规定,制定《福建省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二月十七日福建省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办法(

2、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套电力工程由电力企业建设的,其电力工程建设收费适用本办法。别墅、居民自建房和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由住宅建设单位交纳,主要用于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

3、土建费用和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路由费用)。第四条新建住宅电力建设工程应逐步打破垄断经营,实行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严禁利用垄断地位强行或变相推销商品和服务。第五条供电工程建设标准: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100(含100)平方米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含6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第六条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按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底层为商业店面的)收取,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的建筑面积。第七条新建住宅

4、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一)全电缆工程: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不含所辖市、县,下同)多层住宅每平方米为80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为88元;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不含所辖市、县,下同)多层住宅每平方米为70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为78元。(二)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多层住宅每平方米为73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为81元;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多层住宅每平方米为64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为72元。(三)全架空线工程按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收费标准的90%计收

5、。(四)住宅建设单位要求提高配置容量的,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相应提高10%;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如果要求低于每平方米40瓦标准配置的,按容量比例收费标准相应下调。(五)以上收费标准为设区市的最高收费标准,其他市、县的收费标准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市、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第八条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由各级电力企业收取。具体收费方式是:(一)住宅建设单位到当地电力企业办理电力配套报件登记手续,并签订相关合同。(二)住宅建设单位在办理电力工程建设报件后10日内到当地电

6、力企业办理交费手续。第一次是前期费用,按电力工程建设费总额的10%交纳,用于前期及勘察设计费用;第二次是工程直接费,在电力工程施工前按电力工程建设费总额的70%交纳,用于购置材料、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等;第三次是在工程竣工正式验收送电前结清尾款。第九条各级电力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及电力工程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住宅建设单位如要求提高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的,可与当地电力企业协商补差价,并在合同中约定,同时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7、第十条住宅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后,各级电力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时间配套建设住宅及公建项目电力工程,并承担建成后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第十一条各级电力企业收取的电力工程建设费要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省电力公司要加强对系统内电力工程建设费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各级电力企业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电力工程建设费收支情况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省直供电网区域的电力建设费年度收支情况由省电力公司向省物价局报告。第十二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工程费用变动情况,适时对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

8、标准进行调整。第十三条住宅建设单位交纳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后,除应配合电力部门进行供配电施工,协调破路等事宜,并按设计要求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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