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_以Trips视野反观我国首个_反不正当竞争法_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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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学术2007年第3期newscience经济管理论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以Trips视野反观我国首个《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宋慧(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院上海200042)摘要:为了更好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切实履行我国应承担的相关国际条约义务,2007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重点对我国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保护制度进行了扩充和完善,使之基本上达到了Trips的有关要求,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有待在日后的立法和

2、实践中予以完善。关键词:商业秘密;司法解释;Trips随着科技革命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商业秘性,即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3)保密性,即合法控制该密作为现代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战胜对手的“秘密武器”,已信息之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而在成为整个国际社会日益关注的热点,各国为了捍卫自己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被定义为:本法所称竞争优势,不断地推进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也成为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WTO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

3、品贸易)协益,具有实用性质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议》(Trips)的重要内容。我国已加入WTO,理应履行自己的经营信息①。与Trips相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承诺,有效地遵守和实施WTO协定,而反观我国作为保护秘密在概念上规定得比较模糊,笼统,缺乏严谨性。此次《解商业秘密的重要法律之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对商业释》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进行了合理、科学的解释。秘密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与Trips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首先,在秘密性方面明确说明是指相对秘密性,即“不差距。为了顺应全球经济发

4、展的形势,切实履行我国应承担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肯定了公的国际条约义务,2007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众主体的范围,表述更加科学、确切,并且认定了不构成不《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为公众所知悉的几种情形,为司法判断确立了相应的标准,是我国自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的首个司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界定商业秘密不被普遍解释,共包含19条,从《解释》的内容来看,要是对《反不正知悉和容易获得上,做出的值得称赞的努力。当竞争法》中的知识

5、产权方面的条款进行了解释和扩充,其其次,在价值性方面肯定了商业秘密的潜在价值。价值中专门用于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这一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者将来的使用,能够给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及其相关概念多达九条,重点调整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②Trips在商业秘密的价了与Trips规定的不符之处。体现了与Trips逐步接轨的趋值性方面仅仅指出“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说明势。《解释》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无论是现实的还是潜在的商业价值,都应被认为具有商业了补

6、充和完善:秘密的价值性。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必一、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科学的解释,基本须具有现实的价值性,此次《解释》在第十条明确肯定了商与Trips协议保持一致。业价值的现实的和潜在性,这表明,不管是现实的能直接产在Trips中,商业秘密被定义为“未批露信息”,且第39生效益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开发而具有潜在的价值的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秘密性,即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该信息作为整体或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并非通常从事有最后,在保密措施方

7、面明确了其“合理性”标准。作为商关该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2)价值业秘密的基本构成要件之一,保密措施应达到什么程度在新学术1152007年第3期newscience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在Trips中,只是要求四、以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有效阻止侵权行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所谓合理的保密措施,为发生为出发点,积极探索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额通常指在正常情况下能起到防范作用的措施。我国《反不正标准的确定方法,当竞争法》只规定了“采取保密措施”,未明确其合理性,在

8、Trips第四十五条对损害赔偿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司司法实践中引起了适用的诸多混乱。此次《解释》肯定了保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已知或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的侵密措施作为一项重要法律行为的性质,明确了保密措施的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权而造成损失的损合理性标准,认为保密措施只要能达到在正常情况下足以害赔偿费;还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其他开支,包防止涉密信息泄露就可以认定为适当。保密措施不必要求括适当的律师费。但在其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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