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竞业禁止商业秘密保护案件的不足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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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竞业禁止商业秘密保护案件的不足及思考【摘要】目前由于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不够明确,因此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成为了难点。竞业禁止协议作为一种商业秘密保护的事先预防措施从而显得异常重要。但从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的有关案件可以看出,竞业禁止商业秘密保护案件有很多相同的特点,本文通过对这些案件特点的整理,发现一些值得注意和探讨的情况及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关键词】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协议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所存在的问题竞业禁止作为预防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一种制度一

2、直以来都备受争议,但在实践中却被雇主当作防止秘密流失的最主要的一种方式。从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的有关案件可以看出,竞业禁止商业秘密保护案件有以下相同的特点:一是由于被控侵权行为基本都与企业工作人员跳槽有关,故原告都主张雇佣该员工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原告所依据的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效力本身存在争议;三是原告很多情况下存在滥用竞业禁止制度的嫌疑。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整理,可以发现以下一些值得注意和探讨的情况及问题。(一)对案件性质的混淆上海索盛公司为一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有限公司。2000年5月24论我国

3、司法实践中对竞业禁止商业秘密保护案件的不足及思考【摘要】目前由于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不够明确,因此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成为了难点。竞业禁止协议作为一种商业秘密保护的事先预防措施从而显得异常重要。但从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的有关案件可以看出,竞业禁止商业秘密保护案件有很多相同的特点,本文通过对这些案件特点的整理,发现一些值得注意和探讨的情况及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关键词】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协议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所存在的问题竞业禁止作为预防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一种制度一直以来

4、都备受争议,但在实践中却被雇主当作防止秘密流失的最主要的一种方式。从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的有关案件可以看出,竞业禁止商业秘密保护案件有以下相同的特点:一是由于被控侵权行为基本都与企业工作人员跳槽有关,故原告都主张雇佣该员工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原告所依据的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效力本身存在争议;三是原告很多情况下存在滥用竞业禁止制度的嫌疑。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整理,可以发现以下一些值得注意和探讨的情况及问题。(一)对案件性质的混淆上海索盛公司为一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有限公司。2000年5月24日和25日,

5、该公司分别与周睿、史琦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聘用其二人为软件开发主管和商务合作主管。在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二第2条中约定:被告必须保守原告的商业秘密,在合同期结束后一年内,被告不得泄露原告方的商业秘密,并禁止使用原告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为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服务。同时,不得从事竞业禁止行为。此外,附件二第4条还约定了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对离职后泄露原告商业秘密的,被告按离职前一月工资总额为标准乘以6个月为计算标准,赔偿给原告。除此之外,原告可追索被告因泄露原告商业秘密而从中得益的全部款项。同年1

6、2月7日史琦春辞职。周睿也于2001年2月28日离开原告单位。离职后,两被告于2001年3月19日合资开办了上海天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有竞业关系。于是原告上海索盛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周睿、史琦春二人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告上法庭,并要求被告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违反商业秘密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该案中两被告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开办了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属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行为,构成了违约,但是双方在竞业禁止协议中并未约定违反竞业禁止的相关赔偿责任。而原告要求被告二人根据协议中关于

7、违反商业秘密的赔偿标准的相关约定来进行赔偿的主张是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更是对竞业禁止协议违约纠纷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案件性质的混淆。以上案例正是对目前我国实务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案件性质混淆的的一个说明,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纠纷经常与竞业禁止问题纠缠在一起,因此很多情况下企业都是以其原职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提起诉讼,从这个性质来讲,除了该员工的行为同时具备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基本要件外,只能是一起违约之诉,即企业作为原告只能要求该员工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现雇佣该员工的公司承担因该

8、职工违反该协议给该企业带来的损失。当然,当员工与现企业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时则另当别论。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案件性质的区分有时候存在一定的问题。(二)对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审查标准模糊1.对经济补偿金条款效力的审查。2005年6月23日,北京东方万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与梁晨签订《劳动合同书》,聘任其担任主管开发生产的副总经理,该合同书第三十六条约定:梁晨在离开东方公司后24个月内,不得从事与东方公司有竞争关系的行业。但并未就经济补偿金作相关约定。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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