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会计税务实务: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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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会计税务实务: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三)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3)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4)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

2、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12、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1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社会事业一、医疗机构1、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

3、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高顿网校AllRightsReserved版权所有复制必究14、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

4、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5、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6、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二、老年服务机构1、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5、税。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3、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三、教育事业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对学校

6、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高顿网校AllRightsReserved版权所有复制必究2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

7、入,免征营业税。7、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8、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9、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

8、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10、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1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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