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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OI:10.13619/j.cnki.cn11-1532/k.2014.09.006里耶秦方与“书同文字”*陈侃理(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研究员)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了沙所指出的,木方书写使用篆书,而非日常文[1]“书同文字”政策。近代以来,学者对这一政策书通行的隶书。在秦代,篆书比隶书更为正式,的内容、实质和效果做了不少探讨。陈昭容总是诏策所用的书体。由此推测,无论木方抄写结前人研究,归纳出“正字形”和“正用字”两种制作的目的是什么,内容都很可能移录自秦代主要意见,作为认识“书同文字”政策的两个层的诏令。其中关于文
2、字规范的部分,应是目前面。她认为,“书同文字”政策在“正字形”,即废了解秦代“书同文字”政策最直接的史料。除与秦系文字不合的字形写法方面,取得了极木方记载的文字字形和用法规范,集中在为显著的成效,而在“正用字”,即改用与秦文上栏的前半部分(图一)。陈伟主编的《里耶秦[2]用字习惯相同的通假字方面,则效果不彰。简校释》第一卷(以下简称《校释》)给该木方的以往的研究已经大致说明“书同文字”的情每句都加了序号,提供了修订释文,对笔画残况,但限于资料,仍存在缺憾。近年,里耶秦简缺、字形不能完全认定的字,少数根据残笔和[6]和岳麓秦简等简牍相继公布,
3、使资料情况大为文例加补字符号释出,多数则阙疑。这部分文改观。里耶秦简中的8-461号木方记载了“书字虽残缺较甚,但有多句采用相同句式,应有同文字”的具体规范,使我们能更直接地了解类似的意涵,可以互相参证。这项政策。根据保存状况较好的Ⅶ、Ⅷ、Ⅸ、Ⅺ、Ⅻ、育里耶8-461号木方长12.5、宽27.4、厚0.6等行,可以推测Ⅲ~育行文句应都采用了“某如[3]厘米。木方正面分为两栏,以篆书抄写,内容故更某”的句式。《校释》Ⅴ、Ⅷ两行的补字,估是对两个方面的变更和规范:一是“皇帝”名号计就是基于这个判断作出的。按此思路,Ⅳ行[4]和其他称谓、用语,二
4、是文字的字形和使用。“钱”上一字、Ⅵ行“故”下一字所存残笔均与关于这一木方的性质,学者有不同看法,胡平“更”字相符,亦可补出。生认为属于“扁书”,游逸飞主张是官吏个人的接下来便没有可以根据句式补释的文字,只笔记或备忘录,不过他们都同意木方的内容来能考虑字形和文意两个方面,为便于讨论,这里[5]自秦代的官方规定。正如整理者张春龙、龙金先列出补释后的文句(补释出的字加框表示)。*本文为2012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项目“中国政治文化传统的形式与早期发展研究”(201311)阶段性成果。76■里耶秦方与“书同文字”ⅩⅨ幡Ⅲ幡育ⅫⅪⅩⅨ
5、ⅧⅦⅥⅤⅣⅢ图一里耶秦简8-461号局部Ⅲ假人。Ⅶ行《校释》原未释的仅有一字,按字形当Ⅳ更錢□。是“吏”字。此行作:“吏如故,更事。”“吏”和“事”Ⅵ賞如故更償責。本为一字,秦汉简帛中多通用。赵平安曾经指[7]Ⅶ吏如故,更事。出,睡虎地秦简在记录{事}时,混用“吏”、“事”Ⅷ卿如故,更鄉。两字,而在龙岗秦简中两字绝不相混。他以此Ⅹ者如故,更諸。为例,论证龙岗秦简的文字体系较之睡虎地秦Ⅺ酉如故,更酒。简更趋成熟,反映出秦人对古隶的规范,并将[8]Ⅻ灋如故,更廢官。此与秦代的“书同文”联系起来。育鼠如故,更予人。据推测为战国晚期抄写的天水放马滩
6、秦根据此木方其他部分的内容,可以推测简中已常用“事”字,睡虎地秦简《日书》乙种也“某如故,更某”句式应该与文字、称谓的正定有两处作“事”(简130背、136背)。不过,睡虎和规范有关。然而,“A如故,更B”句式本身的地秦简《日书》乙种中事务之{事}并不都用“事”含义至少可以有两种解释。其一,A保持不变,字表示,仍有一处写作“吏”(简129背)。至于睡将B变更为A;其二,A在某些场合保持不变,虎地秦简的其他各篇,大量的{事}则全部写作而在某些场合变更为B。前一种理解较为直接,“吏”,无一用“事”字。这说明,以“吏”字记录也是最初思考的方向。但
7、反复推敲字形和考察{事},仍是秦统一前较流行的用字习惯。里耶用例后,认识到第二种理解才符合木方文句的秦简的情况与睡虎地秦简恰好相反。在《里耶本意。秦简(壹)》公布的简牍中,大量表示事务之{事}学者一般认为,睡虎地秦简大多抄写在秦(105例)全部写作“事”,{吏}则没有写作“事”统一以前,里耶秦简的书写年代则始于迁陵设的。此外,岳麓秦简有秦始皇二十七年(前220县的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年),绝大多数写年)和三十四年(前213年)两篇《质日》,其中的于秦统一以后。两批简牍书写年代清晰,数量记事文字均写于秦统一后,“事”、“吏”两字已有较大,
8、且都出自多位不同的书手,具备相当的明确分工,表示事务者均写作“事”。岳麓秦简代表性。因此,我们在补释文字时,还将比较这《为吏治官及黔首》称民为“黔首”,一般认为也是两批简牍的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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