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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8卷第3期武汉科技学院学报Vol.18No.32005年03月JOURNALOFWUHANUNIVERSITYOFSCIENCEANDENGINEERINGMar.2005《春秋》与《圣经》——中西传统诉讼文化之比较李琰(北京开物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88)摘要:通过对中西诉讼文化差异的比较,指出中西传统诉讼文化主要存在三点不同:一、思想意识基础不同,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以儒家文化为思想基础,西方传统诉讼文化以基督教宗教文化为思想基础。二、诉讼文化价值取向不同,中国传统诉讼文化追求“无讼”,西方传统诉讼文化追求以实现正义为
2、价值目标。三、在形式上表现出对程序的重视程度不同,中国传统诉讼文化重实体轻程序,西方传统诉讼重视程序价值。文化基础的不同应当在我们移植西方诉讼制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的过程中予以考虑并引起相当的重视。主题词:诉讼;文化;差异;比较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献编号:1009-5160(2005)-0090-03当今中国法律学术界存在着“法律移植论”与“本土资源论”之争,构成了中国法律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前者主张将西方法律传统中有益的东西经由立法而纳入中国法律制度中,而后者主张将中国各种传统中有益的资源经由立法而容
3、入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之中。事实上,无论是“移植”西方法律传统,还是发掘“本土”资源,其目的都是想赋予法律以更强大的生命力,使其承载中国在法治之路进程中的理想。然而无论是“法律移植论”还是“本土资源论”,是否只要法律具有一些资源,就会自然使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我相信法律的生命力来源于文化,因为法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从属于文化;文化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场景和条件,法律的运行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持。法律的生命深藏于文化之中。传统诉讼文化对现代社会的影响是无处不在的,无论在现代法学家眼中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多么不合时宜,但它存在着,作用着;西
4、方的法律传统多么合乎现代法律精神,但“南橘北枳”的移植只会使它蒙尘高阁。本文写作的目的在于通过比较中西传统诉讼文化的差异,以使我们在“移植”西方法律传统、发掘“本土”资源的过程中对其进行文化上的认识和分析,从而对其取舍。1中西传统诉讼文化之差异“文化是一个最一般的、包括一切的概念,而且具有独一无二的容量”,文化是一个复合的整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不可避免的受到社会中存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风俗等文化元素的影响。由于人类在发展过程中有一些近似的认识过程和发展阶段,中西传统诉讼文化也
5、存在一些共同之处,但基于地理差异、民族习惯、文化特点、历史传统等各方面的原因,从整体上讲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差异极大的诉讼文化。1.1诉讼文化思想基础的差异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思想基础是儒家思想,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儒家思想就成为封建统治者治理国事、政事的指导思想,上至帝王君主,下至平民百姓都以孔孟之道作为行为准则。反映到诉讼文化上,从裁判者的选拔—科举考试,审理案件的依据—春秋决狱,到立法的原则—德主刑辅,引礼入法,以及百姓厌讼、官员息讼、追求无讼的价值取向无不打着儒家文化的烙印。儒
6、家思想中“三纲五常”“伦理道德”的基本观念也对诉讼文化产生重大影响,中国历史上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统治权一直在帝王手中,从未出现过象西方封建社会时期出现的地主阶层、贵族阶层和僧侣阶层那样可以与王权相抗衡的世俗权利阶层或宗教权利阶层,王权至上的思想以及官本位的思想使审判权由为王者垄断,司法专断。因此中国不会出现“风可进,收稿日期:2004-12-16作者简介:李琰(1973-),女,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第3期李琰:《春秋》与《圣经》——中西传统诉讼文化之比较91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法谚。统治者的任意妄为使百姓对于诉讼
7、没有信心,厌讼甚至惧讼。百姓迷信“青天”不信法律,寄希望于官员的清正廉洁而不是诉讼制度。判断诉讼的公正与否在于结果而不考虑程序。只要结果公正,刑讯逼供是可以接受的。西方传统诉讼文化受到基督教的影响,在西方社会,法律与宗教都是维系社会的基本手段,其中,宗教对法律的影响不仅触及制度层面,而且深至价值层面。公元4世纪左右,基督教被罗马皇帝承认并立为国教,此后,基督教的思想和理念开始渗透入法,影响着人们对法的认识及诉讼实践。随着基督教教权及教会法的地位不断上升,甚至凌驾于世俗法及世俗政权之上,法律掌握在僧侣手中,《圣经》词句在各法庭
8、都有法律效力。虽然16世纪后,随着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的兴起,教会及教会法逐渐丧失了其显赫地位,特别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宗教对世俗法律及司法实践的直接干预日益减少。但是,这并不等于终止了基督教及其教会法对西方法文化的继续影响,表现在诉讼实践中就是诸如法官应当依“理性”和“良心”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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