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立学校的行政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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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商学院学报(原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总第64期)论公立学校的行政法律地位崔英楠,王柱国(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0102)摘要: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立学校都是定位于行政主体,而我国目前把公立学校定位为事业单位,行政法律地位不明,导致学生在学校管理行为侵犯其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时无法寻求司法救济“;田永案”“、刘燕文案”两判例明确把公立学校定位于行政诉讼主体激发了对公立学校的行政法律地位以及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理论思考。关键词:公立学校;行政法律地位;行政诉讼主体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2、009-1505(2004)01-0004-06一、西方国家学校法律地位之概况学校成为公务法人,肇始于1806年至1808(一)大陆法系(国家)学校之法律地位的法令,这批法令致使学校事业中央集权化,把众所周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制架构,都是全国分为几个校区,每区设立学区长和学区委建立在公法和私法二元化的基础之上。所谓公员会,公立学校成为行政主体,教师成为国家公①法人(行政主体)就是依据公法规定而成立的法务人员。这里须注意,学校与其利用者存在丰人,以公共事业为目的,能作为公权力主体行使富而特殊的法律关系,既包括私法关系,即普通权力、课以义务的组织。而私法

3、人(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公法关系即行政法律是依照民法、公司法等私法成立的营利组织。关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决定不同的法律救1.法国。其公法人分为三类:国家、地方团济途径。“假设所涉及的是公共争议,那便以行体和公务法人。所谓公务法人,即除国家和地政诉讼方式为主;反之,则便以民事诉讼之途径②方团体之外,依法从事一定活动,独立享有行政来救济。”如由于学校对其教室未妥善修葺,法上的权力与渝务的行政主体,如公立学校、图致使房屋倒塌砸伤学生,则学校与学生形成民书馆、博物馆等。公务法人不属于政府系统,不事法律关系;又如学校开除学生,则两者形成行受政府组

4、织法调整;它也不同于地方团体,后者政法律关系。的公务以行政区域为基础,行政权力广泛,而前2.德国。其公法人分类与法国不同,它通者则釉公务的内容不同而设置的,并受专门性常将公法人分为公法团体、公务法人、公法财团原则限制,如学校仅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它还三大类,公法团体是依据公法而成立的人的团不同于公益法人,后者是由私人设立的从事一体,其组成的目的,是追求和保障公共利益及成定社会工艺活动的私人机构,虽然其活动也具员利益,如各级国家机关、律师公会、县、市政府有“公”性质,但为私法主体,不受行政法调整。等;公法财团是指依照公法设立的具有财团性收稿日期:200

5、3-05-15作者简介:崔英楠(1963-),女,辽宁大洼县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王柱国(1974-),男,湖南株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①《外国教育丛书》编辑组.教育行政管理与学校管理[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0.②陈新民.行政法总论[M].台北:三民书局,修订六版。—4—崔英楠等:论公立学校的行政法律地位质追求公益为目的法人,如公基金等;公务法人必须受到联邦宪法和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限制,则是依照公法成立的,由某些物与人组成的,以如正当程序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等等。对于学持续方

6、式达成特定行政目的的组织体,如公立校一个成熟的公权力行为,学生教师可提出司学校、公园、图书馆、博物馆、公立医院等。另法审查的申请。如在著名的《布朗诉教育董事外,现行教师法规定教师的法律地位是国家行会》案中,布朗对校董事会黑人白人分校的决议政官员,由国家任命,终身任职。提出宪法诉讼,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布朗胜诉,宣①此外,在日本,其1949年的《教育公务员特告公立学校的种族歧视是违宪的。例法》明确规定,国立、公立学校的教职员工皆2.英国。根据判例,判定学校性质的标准属公务员,对学校的纪律处分不服可提出行政首先是设立的依据。如果高等学校是依法设立诉讼。另外,

7、受德国影响深刻的特别权力关系的,或者是通过国王特许状建立的自治团体,那理论在二战后遭到否定、扬弃,法院已把校内行它就是英国行政法中的公法人(比大陆法系的政法律纠纷纳于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我国台公法人涵义要窄,仅相当于法国的公务法人),湾受大陆法系影响深刻,但在1955年的司法院就可使用行政法上的特别救济,包括调卷令、禁“392号解释文与解释理由书”中指出,对于退令和强制令,这些救济只能针对政府机构和法学或类似处分行为,由于对人民宪法上受教育定公共机构使用;如果学校只是依章程或私自之权利有重大影响,此种处分行为可依法提起设立的,这种大学的权利取决于契约

8、,救济的手[1]诉愿及行政诉讼。段也只能是禁制令、宣告令或损害赔偿等普通(二)普通法系(国家)学校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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