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立学校的行政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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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年第3期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总第174期No.3,2004JournalofTianji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umNo.174论公立学校的行政法地位王柱国,崔英楠(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0102)摘要:我国目前把公立学校定位为事业单位,行政法律地位不明,使得学校管理行为在使犯公民受教育权等墓本人权时逃避了司法监19;实际上,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公立学校都其有行政主体地位,尤其在特别权力关来理论遭到抛弃、人权意识勃兴的时代里,司法对学校管理行为的适当介入是教育兴盛和人权保降的必然结果。关键词

2、:公立学校;行政法律地位;行政诉讼主体中图分类号:G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106(2004)03-0008-05校与其利用者存在丰富而特殊的法律关系,既一、西方国家对公立学校的法律定位包括私法关系,即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公法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一)大陆法系国家系决定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如由于学校对其众所周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制架构,都是教室未妥善修葺,致使房屋倒塌砸伤学生,则学建立在公法和私法二元化的基础之上的。所谓校与学生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又如学校开除学公法人(行政主体)就是依据公法规定而成立的生,则两者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在德国,公立学

3、法人,以公共事业为目的,能作为公权力主体行校、公园、图书馆、博物馆、公立医院等也属于公使权力的组织。而私法人(民事主体)是依照民务法人。法、公司法等私法成立的营利组织。在法国,其(二)普通法系国家公法人分为三类: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英美是普通法系的代表,没有严格的公私所谓公务法人,即除国家和地方团体之外,依法法划分,而且其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程序法而从事一定活动,独立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力与义非行政组织法;另外,两国具有判例法传统,关务的行政主体,如公立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等。于学校地位、学校与教师、学生的纠纷性质都是公务法人不属于政府系统,不受政府组织法调通过判例来确立的。在美国

4、,一般而言,公立学整。它是按照公务的内容不同而设置的,并受专校大都被视为政府机构[21(P28),这一类大学数门性原则限制,如图书馆仅提供图书借阅等活量最多;除此之外,美国公立大学还有公共信托动。在西方,学校成为公务法人,始于19世纪和宪法上自治的大学两类。虽然美国的大学具初。根据相关法令,公立学校成为行政主体,教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类型,但它们在法律上有师成为国家公务人员。[1](P132)这里须注意,学共同的名称,即公共机构。由于他们都是由政府收稿B期:2003-10-17作老简介:王柱国(1974-),男,湖南株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崔英楠(1963-),女,辽宁

5、大洼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万方数据资助,由政府授权而行使部分教育行政职能,因观点。但是,如果学校仅是一个民事主体,其行此这三类公立大学必须受到联邦宪法和联邦行为只是民事行为,就像采购办公用品、建筑校政程序法的限制,如正当程序原则、平等保护原舍、出租场地等一样,那么就有许多行为无法解则,等等。对于学校的一个成熟的公权力行为,释,如处分教职员工、学生;颁布学历学位证书,学生与教师都可提出司法审查的申请。在英国,制定校纪校规等等。为什么这类行为不以学生、根据判例,判定学校性质的标准首先是设立的教职员工的同意为前提就产生了单方强制力?依据。依法或依国王特许状设立的学校是公法为什

6、么学校对学生及教职员工享有特殊的管理人,属于法定公共机构,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权限?其次,就前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通过则,其相对人可得到行政法和普通法的双重救民事诉讼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再次,根济。[3](P31-33)可以看出,西方发达国家都将公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立学校或主要由政府资助的学校定位为公法人民法院可以不顾学校所认定的事实与所持的人,当其由公权力行为引起纠纷时适用公法救理由,完全以自己所认定的事实与自己所持的济或行政诉讼。理由来做出判决。但法院不是一个教育机构,法官不是教育专家,它对学校管理的认知与经验二、我国公立学校行政法地位之现状

7、水平肯定不及学校,所以将学校的管理行为,如纪律处分纳入民事诉讼的范围是不符合教育规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事律的。[5]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当前我国将公由于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模糊,使得既无立学校的性质定位于事业单位。但是,学校为事法解释公立学校管理行为的性质,也无法有效业单位的定位导致了其法律地位不明。也就是保护学生的基本权利,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说,它到底是何种法律主体?是民事主体,还是行深入的理论反思,认清其在法律上所占据的行政主体?从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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