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权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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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民权在行政法中的地位本文首先对社会现状进行阐述,然后从公民、公民权和行政权的相关法理入手,再由具体案例表明本人对公民权在行政法中低下的地位的观点,最后提出了几点改善这一现状的建议。  关键词公民权行政权公权私权  简介:胡宇、赵率帆,辽宁大学2010级法硕(非法学)。  :D922.1:A:1009-0592(2011)12-170-01    一、问题提出的社会背景及现状  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艰难的转型时期,其中的许多矛盾是非常尖锐且不可避免的。例如,近些年来不断涌现的“上访潮”问题;一些地方的居民通过手持宪法、打出横幅、悬挂国旗等方式抵制政府

2、的强制拆迁,试图借此保卫自己的私产等的公开“抵制”行动,既是民众权利意识觉醒的标志,也是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孱弱和行政执法正当性匮乏的征兆,同时从另一个侧面也真实的反映了我国公民权利的行政法中不够被重视,地位偏低的现实。  二、公民权和行政权的关系  (一)公民权的本质是作为“政治人”、“公人”的“公权利”  同一个人,是处在双重组织中:作为公民,他处在国家组织中;作为市民或农民,处在城市或农村组织中。他既是国家的公民,又是民间社会(私人社会)的成员,在属性上是二重化的,即他既是自利的“私人”,又是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公人”。  (二)公民权的核心是政治参

3、与权和政治防卫权  公民权或公民的公权利,核心是政治权利。如凯尔森所说的:“我们所谓政治权,是指公民参与政府、参与形成国家意志的能力而言。换一句朴实的话来说,这是指公民得参与法律秩序的创立”。英国法学家A.米尔恩(A.J.M.Milne)也指出,政治权利是“构造政府和受治者之间的关系的权利。”  另一方面,公民的政治权利,又是公民对国家权力的一种自卫权、抵抗权。这是基于国家对待自然人的私权和对待公民的公权(公权利)的关系,是有所不同的。  (三)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1.公民与行政法的关系主要是公民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事实上,我们认为行政权力与公民

4、权的关系,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就法的意义上而言,行政权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其次,就行政权力派生后二者在现实存在层面上的关系而言,行政权力一旦形成便同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  2.相关案例分析  最近备受关注的沈阳小贩夏俊峰持刀杀死申凯、张旭东等两名城管人员一案,5月9日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维持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对于此案我有几个疑问:首先,城管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有没有暴力执法?如果有,是谁赋予他们这样的权利去对抗公民的财产权以及身体不受侵犯权?第

5、二,夏俊峰被判死刑,法院所代表的司法权有没有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涉?如果有,那么公民权与行政权是不是就是从根本上区分出“民”和“官”?那么就是两种权力本身的根本不平等!  平衡理论认为公民权和行政权中的权力和权利既然是法律授予的,就应同等地受到法律的制约。显然,此案结果的发生就意味着双方肯定进行过肢体接触,也就是有暴力过程的存在。难道作为所谓“官”的行政执法允许暴力的存在?这本身就是对公民权与行政权平等性的亵渎。而作为应当中立的司法权为何频频站在保障公民权的对立面,与行政权力混为一家?民和国的关系到底要对立到那种程度?如果哪天民已不再容忍国之不国,那么所谓

6、的公权怕是要喂小狗了。  由此可以联想到我爸是李刚的“官二代”和连捅人八刀的药家鑫式“军二代”他们的优越性从何而来,或许他们认为自己本身就是高他人一等,他们是“官”,是“军”,是拥有特权的人,与平常老百姓不在一个档次,从骨子里他们就认为阶层不同就把人分为三六九等,就像古代的帝王将相一样拥有非凡的权利,可以践踏他人的公民权。  行政法是行政主体行使“公权”以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其管理社会目标的法律,但滥用行政权将直接导致对公民“私权”的侵害。在强制拆迁事件中,一些地方为了迫使群众搬迁,停水、停电或者直接进入公民住宅将其驱赶出门,这是对公民基本生活保障权、住

7、宅权、生存权的严重侵犯;市容管理事件中,一些地方的城管人员在扣押经营者的商品后私分或私自销售,将所得收入据为己有,这是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践踏。  当“公权”与“私权”发生冲突时,维护“公权”的强制力与保护合法的“私权”应成为执法者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的统一。唯有如此,方能最终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除此之外,钱云会案以及李庄案等也有很多值得深思的地方,抛开案件结果公正公平与否不谈,当公民对政府代表的公权丧失信任感才是最可怕的地方。当行政法不能给予公民权利以尊重,那么最后只能是所谓的公权里自食恶果。  三、公民权对行政的重新定位  要完成公民

8、权对行政的重新定位需要我们从完善宪法体制,构建良好的宪政体系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法的法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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