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信仰的关系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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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6卷第4期1999年10月法与信仰的关系简论石明提要本文认为,法的本质并不是像人们过去所理解的是立足于对社会的现实关系的维护,而是立足于对人们的社会关系及相应的社会秩序的“应当”的牵导与维系。就是说,法的本质不是“现实态”,而是“理想态”。法据此与信仰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信仰与法都是社会控制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信仰是立法的精神基点;信仰是遵法的精神底蕴。信仰支撑着法,法实现着信仰。关键词法信仰理想态现实态在人们过去的认识中,法与信仰很少有什么关联,或者至少说,法与信仰的关系很少被关注。其实,法与信

2、仰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它们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信仰支撑着法,法实现着信仰。一、社会控制:法与信仰人类社会之所以是“活的有机体”和“动态系统质”,乃因为人类社会系统不同于机械系统和生物系统。而之所以不同于机械系统和生物系统,又在于它有文化控制系统。过去,我们只是强调经济和政治控制的巨大作用,而对文化控制研究得很不够。其实,人不仅仅是政治性的动物,以及制造工具的动物和制造符号的动物,人是文化性的动物。正是由于人类所创造的文化的凝聚与调控,才使人类社会系统区别于机械系统和生物系统。社会系统之所以不像机械系统和生物系统那样的僵死

3、和呆板,乃在于人的情感、意志、动机、人格等等文化要素的作用。然而,在所有的文化要素中,信仰是最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文化的绵延构成了人类社会的特质,信仰控制通过它的宗教形式最早地承负着维系这种文化绵延的重任。正如马林诺夫斯基所说,宗教的需要,是出于人类文化的延续,而这种文化延续的涵义是:人类努力及人类关系必须打破鬼门关而继续存在。在它的伦理方面,宗教使人类的生活的行为神圣化,于是变为最强有力的社会控制。在它的信条方面,宗教予人以强大的团结力,使人能支配命运,并克服人生的苦恼。每个文化中都必然有其宗教,因为知识使人有预见,而预见

4、并不能克服命运的拨弄;又因为一生长期合作和互助,造成了人间的情操,而这情操便反抗着生离与死别;文化对于宗教的需要虽然是衍生和间接的,但宗教最后却是深深地生根于人类的基本需要以及这些需要在文化中得到满足的方法。所—27—谓信仰控制,就是一种在人的信念持有、价值认同、思维取向、情感投射、理想追求和人格呈现等方面粘连与统一的机制。由此可见,如果说,社会的政治控制的核心手段是法,那么,社会的文化控制的核心则就是信仰。法的控制构成了社会控制的外在形态,信仰控制构成了社会控制的内在形态。人类历史与社会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法的控制作

5、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外在形态与社会成员的内在心理意识控制彼此合拍,社会必然处于良性运转之中。二、信仰是立法的精神基点法是人制定的,但是,人为何而制定法?人根据什么来制定法?什么人来制定法?马克思曾说过:“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在人们过去的认识中,根据马克思的这种观点,法自然是由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统治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而制定的,这种认识当然是对的,但它只是揭示了阶级社会所

6、特有的历史暂时性现象,它无法具有一种“公理性”的普遍意义。如若在无阶级的社会这个问题该怎样回答呢?事实上,从法的形而上的原理上来讲,法的制定者并不能规定为“统治阶级”,而是法的遵循者即全社会的公民(在阶级社会中,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宣称自己是全社会公民意志的代表)。为何而制定法,也并不能一般地解释为“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阶级社会统治阶级只是少数人,无阶级的社会则无所谓统治阶级),而应理解为公民社会自身。根据什么来制定法,也同样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根据统治阶级现实的需要”(统治阶级现实的需要就是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控制),而应理解

7、为根据全社会公民按照所信仰的理想目标“应当”怎样。这里涉及到对法的本质的理解问题,尚需作一些论证。自80年代以来,我国学界就开始了对法的本质(同时涉及到法的起源)问题的争论,至今尚没有统一的认识。主要有两种相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和国家一样,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也是阶级斗争的工具,阶级性应是法的本质规定性。另一种观点则相反,认为法是阶级社会之前就产生并在阶级消亡以后仍须继续存在的“社会强制性”规范体系,它只是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阶级性”。前面的叙述已经表明,我个人同意的是第二种观点。这是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来也没有讲过法

8、是在国家、阶级出现之后才有的,也从没有讲过法是阶级斗争的特有产物,相反,恩格斯在《家庭、国家和私有制的起源》一书中,倒是多次论述过原始社会的法权关系问题。在《论住宅问题》一文中,他明确提出了国家产生于法之后,他说:“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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