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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5
《金梦圆司法考试2013法理讲义(9)》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古代司法机关1、皇帝拥有最高审判权;地方行政司法合署2、中央司法机构的变迁:西周:大司寇,秦汉:廷尉,北齐:大理寺,唐宋:大理寺,明清:刑部3、中央复核机构的变迁:唐宋:刑部(复核全国徒以上案件),清:大理寺(复核死刑)表四表四西中央大司寇。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周地方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中央廷尉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监察御史主监督秦地方郡守、县令,司法与行政官一体。汉承秦制。汉代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中央汉督。西汉武帝以后设司
2、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地方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北齐最先设置大理寺,主中央审判1.唐宋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审判权;刑部复核权:御史台监察。2.唐大理寺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审判权:①中央百官犯罪、京师徒以上案件,徒流送刑部复核;②刑部移送的须重审的死刑与疑难案件。死刑案件必须请皇帝批准。中3.唐刑部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司门等四央司。参与全国重大案件审理,复核全国徒以上案件(包括大理寺审理的和地唐方上报的),其中死刑须报皇帝批准
3、。宋4.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弹百官,审重案)、殿(中央官失礼,护皇帝尊严)、察(察地方官违法)三院。地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任。方宋太宗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1.明清时的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统称“三法司”)。三司会审2.明清刑部既负责审理,又负责复核。清刑部是最重要的司法机构,负责:(1)审理中央百官犯罪;(2)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3)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的案件;(4)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5)中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明央3.
4、明清大理寺为复核机关。清朝的大理寺的主要职责只是复核死刑清案件,参与秋审、热审;但死刑案件最终仍需报皇帝批准。1.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掌纠察: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清承明制。2.明朝在交叉案件的管辖上,继承了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则,实行被告原则和军民分诉辖制;3.廷杖制度:皇帝滥用法外刑1.明:省设提刑按察司。府县司法与行政一体。州县决定笞、杖案件,省提刑按察司决定徒刑案件,军流以上案件由中央决定。2.清: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州县为第一审级,地决定笞杖刑;府与省
5、按察司为二三两级,没有审结权;总督为第四审级,方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死刑复审上报中央。3.清末司法机构改革,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12、以下哪些是错误的:A.西周的大司寇有最高审判权B.秦汉时期,廷尉是中央司法机构。C.西汉武帝以后设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D.北齐最先设置大理寺,主监督。13、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唐朝御史台的台院主要是监察地方官员的失礼行为B、唐代的大理寺拥有中央审判权,但是死刑须报皇帝批准。C、宋太宗时设提
6、刑按察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行司法监督之职D、唐朝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复核全国徒以上案件14、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清刑部是最重要的司法机构,负责审判、复核、立法以及司法行政事宜。B.明朝一改唐宋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体系。C.清朝的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但死刑案件最终仍需报皇帝批准。D.明朝在管辖上,实行被告原则和军民分诉辖制。15、关于清代司法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清代州县为第一审级,决定笞杖刑,B.府与省按察司虽然也有审判权,但都没
7、有审结权。C.总督作为第四审级,可以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复审死刑上报中央D.清末司法机构改革,将刑部改为法部,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古代司法制度表五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周三刺:群臣讨论、交官吏们讨论、交所有国人讨论春秋决狱:其特征是根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论心定罪。是汉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汉秋冬行刑:理论基础是天人感应理论,行刑必待秋冬以顺应天意。唐律中的“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的秋审制度皆本源于此。“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
8、御史)和“都堂集议”(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唐审理重大死刑案件,慎刑的体现)。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1)未经法定程序拷讯,承审官负刑事责任,(2)人赃俱获者虽不认罪,可据状断之。(3)议、请、减等特权者、老幼(70、15)残疾之人不合拷讯,据证定罪。(4)《唐六典》第一次规定了法官回避制度。宋翻异:人犯否认口供;别勘: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构重审。证据勘验制度:重视现场勘验,《洗冤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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