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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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围绕着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不同的学术派别。2.不同的学术派别中最主要的有两大派别:实证学派和非实证学派。实证学派认为法就是法,否认法与道德有必然的联系。非实证学派强调道德是法必须注重的一个要素。道德是检验法究竟是什么样的法,一个法是不是法的重要标准。3.要搞清实证学派和非实证学派主要的核心观点。实证学派认为法是和两个要素相联系的。一是社会效果。

2、另一个是由什么样的机关来制定。法必须由权威性的政权机关,国家机关加以制定。法要与社会实际效果发生联系。非实证学派主要是自然学派,情况比较复杂,但一般强调法有正确与否的区分。判断法正确与否,最主要的标准是看法与道德有怎样的联系。如果法是符合道德的,就是正确的。反之,是错误的。非实证学派中也有一些人认为除了注意道德要素,还要注意法的社会效果。法由什么样的机关来制定,认可。非实证学派实际上又可以个体区分,有的偏重于道德,有的则不仅强调道德,也强调另外两个要素。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法,按照

3、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作为一个事物,是由现象和本质两个方面构成的。法的现象是指法的外在因素。法的本质就是法的内在关联。2.法的本质主要表现在:(1)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正式性意味着法由国家有权的政权机关加以产生,体现国家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存在。法同时是由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来保障他实现的。正式性还体现在表现形式具有规范性。是以具体的宪法,法律,法规表现出来。(2)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主要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为国家政权是由统治者来掌握的。法是由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来产生出来并且加以保证实

4、行的。(3)法具有客观性。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或国家意志都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看来,法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特定的社会规范。经济关系是最基本最主要的关系。经济关系中尤其重要的是生产关系。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会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从而从根本上决定着法、法律制度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1)规则和规范的基本区别。规则是指具体的行为标准,行为准则。而规范不仅包括具体的行为标准,行为准则。同时,也包括相关的原则。规范比规则的范围更大。(2)作为社会

5、规范一种的法律规范,同自然规则和技术规则是不同的。自然规则主要解决自然界的相关问题。反映自然规律。法作为社会规范,主要解决人与人,主体与主体间的社会关系。而技术性规则是解决人同自然两者之间相联系的关系。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1)法是由所谓公共权力机构产生的。这是法同其他许多社会规范不同的重要表现。所谓公共权力机构指国家政权机构中有权力的机关。(2)法是有明确的,规范的表现形式的。(3)法作为由公共权力机构所产生的特定的社会规范,产生的两种基本方式:一是由国家有权力的

6、机关加以制定,另一个是由国家有权力的机关加以认可。制定是指生活中没有这种规范,由有权力的机关加以创造产生了法。认可是指生活中本来已有某种社会规范,但不是法。由国家有权机关加以选择,加以肯定,赋予法的效力,从而使他们成为法的组成部分或一种。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国家认可法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种是有关国家机关把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某些社会规范加以选择,提炼吸收到法律,法规中去。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1)法的适用对象

7、和适用范围是普遍的。在自己的效力范围内,对各有关主体都是一概适用的。(2)法的普遍性表现的法的平等性。(3)法的普遍性表现在法的一致性。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1)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权利和义务。(2)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意味着与法相关的主体所做的合法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受法律保护。与法相关的主体的行为如果违反了法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1)所有的社会规范都有强制力。法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分不在于有没有强制力。但法的强制力是一种

8、特定的强制力,即国家强制力,是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为物质设施,物质依托的。(2)法的强制力的实行不具有随意性,必须在一定和程序中体现出来。要实现法的强制力,必须履行法所规定的种种程序。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法同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法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办案的根据。四、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是法对主体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影响力。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规范作用主要解决主体的行为问题。社会作用主要解决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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