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日本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对中国的启示_任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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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4卷第4期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Vol.24No.42011年8月JournalofPuyang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Aug.2011略论日本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对中国的启示任燕,邵珊珊(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是在保护专利权的实践过程中,有时行为人为了避免侵权,并不完全实现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每一项技术特征,而只实现权利要求中的一部分技术特征或分别实现技术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适用传统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对事实上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无法做出侵权认定的背景下所形成的。日本自1959年设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以来,又经两次修改,已建

2、立了相对成熟和完善的间接侵权制度。本文介绍并分析了日本专利法间接侵权制度的相关理论,对中国专利制度发展具有借鉴意义。关键词:专利间接侵权;日本专利法;专利直接侵权中图分类号:D90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161(2011)04-0019-03日本在1959年专利法修改时设立了间接侵权专利而言,为了转让、进口等生产经营行为而持有采制度,进入21世纪以后,为了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用该方法制造所得产品的行为。”[1](142-143)围,加强对专利权人的法律保护,日本于2002年、一、日本专利间接侵权类型2006年两次对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进行了修改。修改从第101条可以看出

3、,与美国专利法辅助侵权后的专利法第101条如下:“下列行为被视为侵犯专和引诱侵权的规定不同,日本专利法中的间接侵权利权或专用实施权:1.对产品发明专利而言,以生仅指辅助侵权,不包括引诱侵权。日本专利法中的间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转让或者进口、许诺转让专用接侵权包括客观间接侵权和主观间接侵权两种形于制造该专利产品的物品等行为;2.对产品发明专式。利而言,在明知一种物品(在日本广泛流通的物品除(一)客观间接侵权外)用于专利产品的制造,该物品对技术问题的解决在第101条第1款和第4款所规定的情况下,是不可或缺的,而且该发明为专利发明以及该物品只要所涉及的物品是“专用于”制造涉案产品专利或用

4、于实施该发明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实施涉案专利方法的,即只要客观上发生制造、转让造、转让或者是进口、许诺转让等行为;3.对产品发或进口等专用于涉案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事实,明专利而言,为了转让、进口等生产经营行为而持有则构成间接侵权,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侵犯专利权该物品的行为;4.对方法发明专利而言,以生产经的主观过错,这就是日本专利法中的客观间接侵营为目的,制造、转让或者是进口、许诺转让专用于权。实施该方法的物品等行为;5.对方法发明专利而该款规定,在客观间接侵权行为中,涉案物品必言,在明知一种物品(在日本广泛流通的物品除外)须是“专用于”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该物品专门用

5、于专利方法的使用,该物品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是为使用于某一特定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而制造或改不可或缺的,而且该发明为专利发明以及该物品用造,而非常用商品,该物品的本质作用就是使用于该于实施该发明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特定专利产品或方法,该物品不具备商业性和经济转让或者是进口、许诺转让等行为;6.对方法发明性意义上的实用性用途,以及为社会一般理念所通收稿日期:2011-05-23作者简介:任燕(1986-),女,山东省泰安市人,山东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邵珊珊(1986-),女,山东省青岛市人,山东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19

6、—常承认的用途。如果物品本身还有其他用途,即便行出口而持有该专利产品的行为,以及以生产经营为为人明知该物品被用于侵权行为,行为人也不构成目的,为了转让或出口而持有该专利方法生产的产间接侵犯专利权,例如钉子、螺丝之类的共用品当然品的行为,也应视为间接侵犯专利权。美国专利法仅不能成为间接侵权的对象。此规定的目的是尽量防规定销售或许诺销售特定产品的行为是专利间接侵止产生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时产生的弊害。此规定权的行为类型,第271条f款规定了专利间接侵权可以这样解释:生产该物品所使用,必须是客观的、行为之域外效力;而欧盟则规定提供或许诺提供特明显的,而且,除此之外完全没有其他用途。即使也定

7、产品的行为及向一些不视为侵权的人提供或许诺有其他用途,但若根据专利权人的主观看法而推定提供特定产品构成专利间接侵权。为此物品完全为生产侵权物品所用时,则不能适用由此可见,日本专利法规定的专利间接侵权的于本条规定[2](244)。同时,这里的“有其他用途”,亦不行为类型远比美国和欧盟宽泛,能更广泛地保护专是完全意义上的,并非要求实际上已有这样的使用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但这种立法为一些学者所诟病,事实,但至少需要有经济上、商业上的或者实用性的认为这将导致专利权人权利扩展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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