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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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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文献研究综述[摘要]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其专利法中都对专利间接侵权作了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这些国家已经实施了很长时间,实践经验非常丰富。我国专利法对专利间接侵权一直没有作出规定。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专利纠纷案件,为防止侵权人利用法律空白对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实施事实上的侵犯,也为了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的利益独占与社会公众对先进技术的合理使用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关键词]专利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 归责原则据统计,截至2007年,我国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已逾1。3万件,平
2、均每年增长10%,很多创新型企业因遭遇专利侵权而蒙受重大损失,一些”创新先进”甚至因此成为了”创新先烈”。尽管公众有义务为发明创造者提供回报,但是必须公平对待和有效保护社会公众的权利和利益,决不允许对个人的报酬损害公众的利益。我国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人的专有实施权,但专利侵权行为即直接侵权行为规定不足以完全有效地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间接侵权是专利法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这是因为一方面它需要给专利权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出现专利权保护过度,以至于不适当地限制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何确定专利权保护的平衡点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为解决此问题,国外形成了专利间接
3、侵权理论。然而,目前的是研究大多集中在对发达国家成熟立法经验和相关立法例的介绍上面,而对我国专利侵权立法的基本框架或专利侵权法律适用现状的考察不够;对我国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必要性研究充分且意见一致,但对其可行性以及立法例选择方面争议较大等。为此笔者阅读了大约三十多篇的文献,现将其分析如下:1专利间接侵权概述1.1立法司法实践我国在建立专利制度初期,因各方面经验相对欠缺,未规定专利间接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称现行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4日和2000年8月25日曾进行过两次修订[1]。随着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
4、国专利法律制度。在2001年第二次修订专利法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建议增加禁止专利间接侵权的条款,但由于这次修法是为了达到TRIPS协议之最低标准,而TRIPS协议又没有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因此国务院在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利法》修改草案中删除了该建议条款。《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时,重点加大了对专利侵权的惩处力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总结十几年专利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01年通过了《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专门规定了专利间接侵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的《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涉及到了专利间接侵权问题。今年8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
5、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专利间接侵权问题再次成为立法焦点之一[2]。1.2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1)中指出: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权他人专利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3]。专利间接侵权概念的界定,经历了一个争议的阶段。我国
6、学术界关于间接侵权的理解以是否有直接侵权行为相伴随而形成两种观点,即共同侵权说和独立侵权说。不少民法学者赞同共同侵权说”,如王利明教授认为间接侵害专利权行为的条件是:(41)须存在直接侵权的事实买2)须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实施专利的必要条件;(3)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其为他人提供实施专利侵权的条件。”[4]杨立新教授也持这种观点[5]。但也有学者认为专利间接侵权构成独立侵权,间接侵权行为是第三者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向无权利用该项专利的人提供或供应其关键部分的中间产品而故意怂恿和唆使其实施该项专利[6]。1.3专利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的关系关于间接侵权的发生
7、是否应以直接侵权行为之存在为要件形成了两种观点:一是从属学说,即认为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第三人实施他人专利,因此而发生直接的专利侵权行为。该说得到了众多学者的赞同,如李明德研究员认为;”间接侵权是指第三人的行为诱导或促成了第二人的直接侵权”[7]。王利明教授指出:间接侵害专利权行为的条件是;(1)须存在直接侵权的事实;(2)须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实施专利的必要条件;(3)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为他人提供实施专利侵权的条件”。杨立新教授、尹新天司长也均持此说[8]。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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