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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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张庆伟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支付优待金所需的经费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列支。“毕业大学生、在校

2、大学生和保留入学资格的高校新生入伍后服义务兵役期间,对其家庭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待。”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8—“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所在企业破产等原因失业的,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安置。经协调仍难以安置的,失业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可进入当地人力资源市场求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其免费优先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落实就业优惠政策。”三、第二十九条中的“没有住房或者确有住房困难,户籍在城镇

3、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其优先提供廉租住房或者在其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优先安排;户籍在农村的,应当协助其解决住房困难”修改为“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农村危房改造的,在同等条件下,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安排”。四、第三十条中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修改为“现役军人家属”。五、第三十一条中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修改为“现役军人”。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

4、2号公布;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等3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2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8—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

5、及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抚恤优待的其他人员,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由本级财政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保证抚恤优待标准不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6、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义务。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关怀抚恤优待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活动,并免费播发拥军优属公益广告。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捐赠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接收、管理,并专项用于军人抚恤优待事业。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收到军队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分别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按规定发给一名持证人。第八条持证人由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收到军队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按下列顺序发放证明书:(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8—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的兄弟姐妹。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不发放证明书。证明书的持证人确定后

8、一般不再变更。第九条在办理证明书过程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现役军人的身份、死亡性质、工资标准等事项,以及烈士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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