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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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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華梵大學教職員工出差旅費報支規則82年04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84年06月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88年09月2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4年11月3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4年12月15日華梵人字第0940003596號令修正發布95年09月2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5年09月27日華梵人字第0950002818號令修正發布96年12月06日華梵人字第0960003828號函頒施行99年05月2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9年06月11日華梵人字第0990001764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華梵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職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報支旅費
2、者,須事先專案簽報或填具出差人員工作預定表(第九條人員適用,格式另製),檢附有關文件,經所屬單位主管同意,送會人事、會計單位簽註意見後(教師須再送會教務處),報請校長核定。前項簽報內容,應載明出差事由、期間、地點、需用旅費、經費來源及交通工具等事項。因公奉派國外出差者,須事先檢附有關公文專案簽報,經所屬單位主管同意,送會人事、會計單位簽註意見(教師須再送會教務處),報請校長核定後,方能辦理出國手續。出國前並應填寫出差人員工作預定表,經陳奉核可後始能出國。第二條國內長途出差之旅費為住宿費、膳雜費及交通費;短途出差之旅費為交通費。
3、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其報支數額如次:類別職 級住宿費/日膳雜費/日交通費長途出差(60公里以上)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及處、室、系、所、館、中心等單位主管。1600550視出差任務緩急及各類交通工具定價情形自行核酌處理,憑據核實報銷。講師、組長、助教及職技人員。1400500技工、工友及約僱人員。1200450短途出差(未滿60公里)各教職員工按鐵路局、客運公司、捷運公司等大眾運輸工具票價為標準,核實報銷。大眾運輸工具得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或特殊狀況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必須搭乘計程車者,應事前經一級主管
4、核准。奉派出差,如因業務便利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第三條國內長途出差者,其住宿費之報支必須取得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按實報支。第四條國內長途出差者,其膳雜費依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報支,出差目的地附帶供膳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第五條國內出差並自行開車者,其交通費依第二條規定報支,免附憑證。搭乘汽車、火車(含高鐵)、飛機及輪船等運輸工具者,需取得車(船、機)票憑證報
5、支。同仁共乘車輛出差者,亦得申請交通費補助開車者,惟每輛車申請交通費報支總人數不得超過三人。第六條國外出差之旅費為交通費、日支生活費、手續費及旅行平安保險費。一、交通費:1.出差人員除校長可搭乘商務艙外,其餘教職員工以搭乘經濟艙為原則。2.申報空中交通費除機票票根外,另須檢附航空公司之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者所開立之收據。二、日支生活費:1.依行政院公佈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為支付標準。2.出差至上述支付標準中未列載之地區(國家)者,比照距
6、離最近之地區(國家)支給。3.出差人員除依上述規定發給日支生活費外,若主辦單位或邀約單位另有安排食宿者,得依下列標準支給:(1)供膳宿,支給一成日支生活費。(2)供膳不供宿,支給七成日支生活費。(3)供宿不供膳,支給四成日支生活費(4)在飛機上過夜,支給四成日支生活費。(5)出發日之日支生活費得全額支領,惟返回日之日支生活費以支應四成為原則。三、手續費:出差人員因出國所需之手續費,例如:護照費及簽證費等可按實檢據報支。四、旅行平安保險費:出差人員於出發當日至返回當日可自行加保新台幣每日上限五十元之旅行平安保險,於返國後憑單據一
7、併核銷。第七條出差人員於報支旅費時,須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格式另製),並檢附交通費、旅館費(國外出差者免附)、手續費及保險費(限國外出差者)等單據,併經核准之出差文件,送會人事室及會計室審核無誤後,報請校長核發。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因患病及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得按日計算外,出差人員因私事請假者,不得報支。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台北地區醫療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報支膳雜費,最高報支十日。第八條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陳報相
8、關單位審核。第九條教師因承接各項研究計畫所報支之出差旅費,概以委託單位之規定辦理,並由該研究計畫經費項下報支。第十條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華梵大學教職員工出差旅費報支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一條華梵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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