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出差旅费报支要点解释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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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彙編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訂中華民國103年1月前言一、本彙編適用於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與特種基金。二、本彙編制定之目的,係為提升國外出差旅費報支之效率及品質。三、本彙編係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逐條蒐集歷年函示及主計長信箱答復,並非法規或制度之訂頒,答復內容因個案問題而異,僅供員工報支國外旅費及主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之參考。四、本彙編內容所列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主計處,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已分別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五、本彙編之全文同時登載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dgbas.gov.tw/政

2、府預算/預算編審程序),備供需用者自行下載使用。六、本彙編須配合法規或制度之修(或增)訂定期更新版本。更新工作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負責,各機關主管規定修(或增)訂時,請將副本抄送該處,俾利及時更新。目次壹、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一、本要點適用範圍1二、本要點所稱出差定義2三、依奉准行程及日數出差2四、出差旅費之分類及內容3五、出差人員搭乘交通工具之等級5六、交通費報支應檢附之單據6七、生活費日支數額之訂定及膳、宿、零用費之劃分9八、主辦單位指定旅館等情形及其住宿費報支規定12九、外國政府等提供膳宿或現金津貼之生活費報支規定13十、駐外人員在其駐在國出差之差旅費

3、報支規定14十一、同一地點駐留超過一個月之生活費報支規定14十二、患病等因素致超出預定出差日數之生活費報支規定15十三、手續費報支規定16十四、保險費報支規定18十五、行政費報支規定19十六、率團人員禮品交際及雜費報支規定19十七、非隨團出差禮品交際及雜費報支規定21十八、出差期間受刑之宣告等情形及其差旅費報支規定22十九、差旅費報支期限、日期時間計算及匯價報支規定23二十、地方政府、公營事業機構及駐外機構國外出差準用本要點規定24二十一、中央主管機關得在範圍內自訂差旅費規定24二十二、大陸差旅費報支比照本要點規定24二十三、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之差旅費報支規定

4、25貳、其他相關解釋26參、附錄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29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33壹、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一)工友或約聘(僱)人員可否比照適用「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請領相關差旅費(原行政院主計處93.6.16處忠字第0930003797號「主計長信箱」)關於工友或約聘(僱)人員是否可以比照適用「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請領相關出差旅費一節,茲因聘用人員相當於薦任以上人員,約僱人員相當於委任人員,故約聘(

5、僱)人員可比照公務人員報支國外出差旅費,至於機關工友因係屬執行機關內部事務工作而設置,不宜派遣出國隨團協助打點雜務或執行其他業務;國外出差之團務工作,應由團員分擔處理。(二)各機關尚不宜派遣技工工友出國考察(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10.9局企字第0960063810號函)各機關學校之工友(含技工、駕駛)管理事項不適用公務人員人事法令,其工作性質係屬一般庶務性,無涉政策研擬及執行層次,且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並無得遴派工友為因公出國考察人員之規定,又工友並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適用對象,無法比照公務人員報支國外出差旅費。綜上,各機關不宜派遣

6、工友出國考察。(三)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得否應機關需要派赴國外考察(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7.23局力字第0990018265號函)1.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點規定,臨時人員非屬其規範對象,並無法比照公務人員報支國外出差旅費。2.另查「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進用之臨時人員應以擔任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範疇,爰渠等人員非屬執行機關常態性、核心業務或涉及行使公權力工作之正式人員,其身分屬性及辦理業務之性質,亦與機關內正式公務人員不同。復以各機關因公出差之人選,需選派具有專長

7、及語文能力等足可完成出國任務,且熟悉業務之相關人員,為避免出國考察浮濫,基於政府財政經費及臨時人員辦理業務屬性之考量,渠等人員不宜指派出國考察。(四)得否選派醫療作業基金進用之醫事人員執行因公派員出國之國際醫療服務案件疑義(行政院主計總處101.6.29主基作字第1010200784號書函)本案係貴屬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建請貴部同意得選派該院醫療作業基金進用之醫事人員執行因公出國案件,考量該等醫事人員雖係依行政院90年函示進用人員,其仍屬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所稱臨時人員,爰仍請依本總處(改制前為行政院主計處)100年12月22日處孝三

8、字第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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