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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8卷第5期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128No152010年9月JOURNALOFGUIZ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Sep12010刑法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的判断张红(贵州民族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要: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很多,而对其中后介入因素的判断,一直是刑法判断的难点所在,从评述刑法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的论争入手,就介入因素对原有因果关系的作用、条件等状况,作出比较分析,并概括出刑法因果关系及其介入因素的性质,可能有利于对其介入因素的正确判断。对刑法因果关系新介入因素判断的方法要求
2、,重在分析介入因素是否发挥了积极作用、考虑其前后因素的合力问题、对前后因素作具体比较,并结合认知常理公正判断,这些策略性措施可能有助于对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的正确判断,值得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发展创新。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判断中图分类号:DF6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099(2010)05-0048-06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长期存在着争议,特正,并有助于丰富刑法学理论。别是刑法案件因果关系中有新的因素介入时,对一、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的这介入因素的性质、作用和法律确认,存在着许论争多不同的看法。也
3、就是说,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分析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的时候,经常发现,介入的第三因素,往往使得原有的关系发生在一个触犯刑法的危害行为引起另一个危害行为变化,给法律判断增加了困难。人们为此而反复结果的过程中,有第三个因素介入的情况。这第讨论,提出了许多理论观点。其中,/中断0理三个因素既可能是自然的,也可能是人为的,还论就很活跃,提出的分析结论也很有普遍性意义。可能是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它的介入,导致原来(一)介入因素对原有因果关系的作用刑法法律因果关系的结果发生改变,且这些因素中断理论认为,介入因素的作用是,在一定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使得
4、诱使结果变化的大小幅情况下可能中断原来的因果关系。不过人们对导度、危害程度等也不相同,甚至是不确定的。还致这种中断的介入因素,及其所发挥的作用,看混淆了原有因素的因果关系,即前一危害行为是法迥异。例如,在英美普通法理论中,有认为介否还是最后危害结果产生的原因,抑或已经不是?入因素可以分为独立介入和非独立介入两种情况。介入的第三个因素的存在能否中断前面行为与后独立原因可能中断因果关系,非独立原因不能中面结果的因果关系?这些问题,一直成为司法实断因果关系。所谓独立原因,就是/介入原因可践和刑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不同的认识足以预见或者
5、足以与被告的行为相关,从而有可¹会直接导致对案件处理的不同结果。我们假设,能公正地令被告对该结果承担责任0的原因。通过刑法实施过程中的导致犯罪结果的介入因素另有主张凡介入人的自由、故意且明知的行为,的分析,对因果关系作出正确判断,借以准确处或者异常性因素,才能中断因果关系,/在刑法理刑法司法实务问题,提高法律实施的公平和公中,法院经常通过借助根植于普通观念中的因果收稿日期:2010-06-06作者简介:张红(1967-),女,苗族,贵州省雷山县人,贵州民族学院副教授。¹皮特著:5刑法6(英文版),西部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76页。#
6、48#区别,同时强调自愿介入和非正常或者偶合事件而就中断了侵害与危害或者伤害之间的因果链¹»作为否定责任的因素0。而德国的柏尔认为,只条。0这实际上仍然是以人们是否能预见,介入要出现不能预料的异常情况的介入,就可以中断因素是否事出偶然,行为人能否对之产生罪过,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德国的奥尔特曼、从而能否对之承担责任,作为判断中断问题的主李斯特却认为,他人处于自由意志的行为的介入,要标准的。这种作法从寻找刑事责任承担者这一就能中断人在自己的行为和结果直接的因果关系。刑事司法最终目标来看,确实是比较实用的,但德国的巴海费尔主张,第
7、三者利用故意干涉或作是,这有以主观代替客观之嫌,即凡介入能为人为因果系列的支配者亲自行动,给以决定性的方们认识的因素,就不能中断因果关系;凡介入因向,以及自然现象介入因果系列之中的情况,都素不能为人们所预见者,则可以中断因果关系,可能中断因果关系。显然,这些德国的几种观结论当然是以人们能否预见这种联系作为判断能º点和其他认知一样,对司法案件中导致因果关否中断的标准,似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矛盾。系变化的介入因素都有着不同的体认。2.以介入因素是否独立于前一行为为标准。(二)介入因素中断作用的条件凡是独立于前一行为的,就可中断因果关系;凡
8、人们认为,这些中断的因素都归结到了条件是不独立于前一行为,而与前一行为相关者,就问题,即介入因素是一种条件。这些条件是否满不能中断因果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从行为的足因果关系的变化,如果不能使因果关系发生变客观作用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