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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0卷第11期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Vol.30No.112009年11月JournalofChifengUniversity(Soc.Sci)Nov.2009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规则魏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刑法因果关系既涉及定罪,也涉及量刑,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但又难以把握的复杂问题。理论界多为争论而少共识,未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指导。坚持理论服务实践的原则,从刑法理论上分析、界定构成刑法因果关系之因、之果及二者关系,将为司法实践归纳、总结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2、和判断规则。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构成要素;判断标准;判断规则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09)11-0028-11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学争论较多、司法实践经常遇到量刑提供客观、正当性依据。③基于刑法因果关系的这种特的复杂问题之一。理论上的长期争论不休,没能为实践提供殊性,它的构成要素的内涵和外延亦应有所不同。一条可值得信赖的判断路径。与其如此,莫如搁置争议,取(一)刑法因果关系之因各说之所长,归纳出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以满足司法不同于哲学之因。哲学之因必须区别内因
3、和外因。因为实践的需要。“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它们在因果关系中所起作用的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构成要素机理和大小是不同的。而刑法因果关系之因则不必对此做刑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刑法因果关系不同于哲出严格区分。因为在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哲学意义上的内学因果关系,也不同于其他学科领域的因果关系。“哲学中因只在少数情况下才有意义。譬如,当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可因果关系研究的目的在于发现事物之间存在的因果规律,以被用于排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刑法因果关系研究才以便人类运用这些因果规律在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过程会去关
4、注被害人的体质这一哲学上内因。除此以外,刑法因中获得更大的自由。因此,受这一目的之制约,哲学因果关果关系所关注的基本上都是哲学意义上的外因。例如,当我系研究在方法上更为注重抽象的理性思辨。研究的对象不们探讨一起杀人案件的因果关系时,我们根本不会说一个仅包括影响事物发生变化的外部原因和条件,而且更为关健康的被害人的体质构造或生命耗弱(哲学上的内因)是其注对事物的发生、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内部矛盾,即内因。死亡的原因,而是要查明被告人的杀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而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目的则是为了确定危害社会的结果亡之间是
5、否具有因果联系,而被告人的杀人行为恰恰就是是由谁的行为造成的,从而为结果责任的认定提供客观基哲学意义上的外因。④因此,应当跳出“内因与外因”的思维础。刑法因果关系并不关注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范式来考察刑法因果关系之因的外延和内涵。系是否符合规律,是否具有普遍性,而注重的是在具体案件1.外延,即刑法因果关系之因的范围。刑法因果关系解中,当某一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时,到底有哪些人的行为或决的是定罪量刑问题,把经过侦查确认的拟追究刑事责任事件对结果的发生起了作用,起了多大的作用,行为人应该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
6、人的行为确定为刑法因果关系之因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实际上是一应当是不言而喻的。问题在于是否还包括其他因素。一种观门经验科学,在研究方法上更多依赖的是社会经验法则,而点认为,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就是符合性判断,即行为人不是抽象的理性思辨。”①其它学科领域对因果关系的研究的行为与结果已经查明,并拟定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审主要是在哲学因果关系理论指导下,探究事物之间“引起与查者只是按照因果关系的判断规则进行复核确认而已,无被引起”的客观联系,以查明真相或者预测未来。同刑法因须再考虑其他因素
7、。“我们判断个案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果关系联系最为紧密的是侦查中的因果关系。侦查中的因因果关系时,总是面对已经过侦查机关查找的、相对确定的果关系是“破案”的根据,思维逻辑是“见果循因”(侦查思行为和结果,而不是面对所有的、无数的可能导致结果的行维),任务是借助于自然科学和有关证据,找到导致“结果”为———若如此,我们亦无法判断其中的因果关系。”⑤第二种发生的主要因素(不可能是全部因素),包括人的行为、自然观点认为,必须包含各种与结果有“无此则无彼”的事实关力量等,以昭示天下。刑法因果关系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8、系的人的行为、自然现象,它们是甄别危害行为的前提要的根据,它的思维逻辑是“由因推果”(审判思维),任务是在素。因果关系的判断,包括区别各种“条件性事实”与结果之侦查查明的因果关系基础上,对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间的联系程度,以确定各种“条件性事实”究竟导致了何种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有无与程度大小依据一定的程度的结果。⑥第三种观点认为,把各种条件性事实全部纳标准、规则进行“复核”、②评判,为一些疑难刑事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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