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律师:VIE架构拆除回归中的八大税务考虑

明税律师:VIE架构拆除回归中的八大税务考虑

ID:38229581

大小:420.9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5-25

明税律师:VIE架构拆除回归中的八大税务考虑_第1页
明税律师:VIE架构拆除回归中的八大税务考虑_第2页
明税律师:VIE架构拆除回归中的八大税务考虑_第3页
明税律师:VIE架构拆除回归中的八大税务考虑_第4页
明税律师:VIE架构拆除回归中的八大税务考虑_第5页
资源描述:

《明税律师:VIE架构拆除回归中的八大税务考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并购重组第十七期VIE架构拆除回归中的八大税务考虑VIE架构拆除回归中的八大税务考虑明税律师事务所并购税务部1、境外投资方转让WFOE股权的涉税风险长期以来,受制于国内上市条件和监管环境(如对外资持股比例限VIE拆除过程中,境内投资方或境内运营实体可能直接或间接从制等)等的限制,TMT和教育行业的很多公司都选择采取VIE模式绕WFOE(外商独资企业)股东手中收购其持有的WFOE股权。《企业所道海外上市融资。互联网信息服务及电子商务领域的巨头,如新浪、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网易、搜狐、百度、腾讯、阿里等大批企业,均采用这一模式在境外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

2、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上市。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须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同时,支付方有义务代扣代缴该非居民企业应纳的所得税。如支付方2015年以来,随着境内外法制和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很多采用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且转让方未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则受让方可能VIE架构的公司已经或正考虑拆除VIE架构,并在国内A股上市。尤被处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2014年下半年以来中国资本市场的火爆,使得公司选择在A股上市将可能获得远高于境外资本市场的估值溢价。如,2015年暴风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科技上市以来的39个涨停,

3、印证了国内资本市场对TMT行业公司的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7号公告”),进一步完善了对非居民青睐。个别公司(如巨人网路)甚至不惜以高额的代价将境外上市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包括股权和其他财产)的征税规则。主体私有化,进而拆除VIE架构重新申请在国内上市。7号公告明确规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应税财产交易中的受让方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同时,如果受让方能在交易发生时按规定主动VIE架构的拆除回归是一个涉及境外投资方的退出或股份赎回、VIE向税务机关披露该交易的,可以减轻或免除扣缴方未履行代扣代缴相关协议的解除、境内股权架构的调整、相关主体的注销等的复杂义务的法律责任。程序,涉及大量的税务

4、问题。企业在拆除VIE架构过程中,应谨慎评估相关税务成本和涉税风险,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本文概述了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VIE架构拆除回归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八个方面的税务问题。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且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被持股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VIE拆除过程中,会涉及众多关联交易。如相关的关联股权交易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合理解释,或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本文由明税律师事务所整理或编制

5、,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之用。并非具有严格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意见、建议或方案。如有专业需求,或需要其他税务分析及意见,请联络我们。VIE架构拆除回归中的八大税务考虑除此之外,股权转让的双方还需要各自按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金额通常情况下,WFOE需要就相关资产的转让所得(如有溢价)缴纳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25%的企业所得税。如相关的资产或股权转让交易符合财税〔2009〕59号文及配套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则可以适用特殊重组(或称之2、WFOE变为内资企业时的补税风险为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待遇。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除此之外,WFOE还需要就相关的资产转让行为缴纳

6、相应的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或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告2011年第51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将全部或者部分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限不满十年的,应当补交已免征、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位和个人的,可排除在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2008年之后,企业生产经

7、营性质或经营期发4、VIE内资公司股权调整中的相关涉税问题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旧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应补缴此前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相关投资方是以增资的方式来获得内资公司的部分股权,则原股东不涉及缴纳任何的所得税。但如果投资方是以收购原股东部分股如WFOE在股权转让时经营期限不满十年,但享受了旧税法下有关权的方式来投资内资公司,则原股东(转让方)须确认相关的转让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则须补缴此前(包括在优所得并计算缴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