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个人笔记——国家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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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线标注的是今年大帝或者小柏书中特别指明的地方。渎职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一)滥用职权罪(第397条)1.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行为方式:(1)超越权限(2)玩弄职权(3)故意不履行职责(4)以权谋私3.结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成立本罪的结果条件)4.故意:指对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明知故犯,而不要求对于造成损失是故意的。5.受贿后滥用职权的处理。(数罪并罚)6.徇私舞弊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提示:对于徇私舞弊的理解★★★(二)玩忽职守罪(第397条)1.玩忽职守:(1)不履行职责。(2)不认真履行职责。包括不作为、作为。2.过失,对结果的过失。(

2、与滥用职权罪相区别)3.玩忽职守罪与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与特殊渎职犯罪的法条竞合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例如,司法工作人员接到被非法拘禁的人或者其亲属的解救要求时或者接到他人的举报时,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虽然不符合刑法第416条第1款规定(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构成要件,但不能宣告无罪,而应适用刑法第397条定罪量刑。★★★(三)徇私枉法罪(第399条)1行为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刑法第94条)2三种行为类型:(在刑事诉讼活动中)⑴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枉法追诉⑵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枉法包庇⑶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包括附带民事诉讼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杆法裁判3主观是故意,要求有动机。提示:刑法要求“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两种动机,旨在将司法工作人员因法律水平不高、

4、事实掌握不全而过失造成的错判排除在本罪之外。★4渎职罪与受贿罪的关系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提示:“除刑法另有规定外”,指: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成立受贿罪,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四)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0条)1主体:司法工作人员2对象: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嫌、被告人或罪犯。不包括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的人。3行为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方式,例如,主

5、动将罪犯放走。不作为方式,例如,在罪犯脱逃时不阻拦、不追捕。★4.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虽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不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与在押人员共谋,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在押人员脱逃,应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不成立脱逃罪的共犯。(五)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六)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司法工作人员。2判决、裁定的含义(包括诉讼保全措施)。3结果。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4受贿后又实施的,择一重

6、处。(七)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1主体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2结果犯。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3与逃税罪共犯的区别。(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第四条之规定)1★(八)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1周光权,刑法各论,438页1.行为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罪数问题(1)行为人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应认定为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人又故意泄露该国家秘密的,同时构成两罪,择一重罪论处。(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1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过失,重大损失。3被骗者也可能构

7、成犯罪。(十)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十一)放纵走私罪(第411条)1海关工作人员。2与走私罪共犯区分。(十二)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1纯正不作为。2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包括正在被拐卖和已被收卖的妇女、儿童(十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1.主体: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与窝藏、包庇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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