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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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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彩色笔记(分则编)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注意:此类罪,必须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领土、主权等)1、间谍罪:①、参加间谍组织;②、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③、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不要求明知敌人是间谍组织,只要明知对象是敌人)注意:a.行为人既参加间谍组织,又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的,只定间谍罪。b.不要只看主观是否有多恶意,而要看客观上是否足以危害国家安全。比如间谍组织中的勤杂工作。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①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境外与境内(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②本罪与间谍罪的区别:是否明知对方为间谍性质
2、的组织。也就是说想构成此罪,则必须行为人明知不是为间谍组织刺探国家秘密,否则构成间谍罪。③如果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内人员,则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④法条竞合:如果是军事秘密的,则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3、另外注意几点:①资敌罪:要求是“战时”;―――资敌行为虽为一种帮助行为,但单独定罪。②武装叛乱、暴乱罪:叛乱具有叛变或投奔境外的性质,而暴乱则完全是在境内实施的烧杀抢夺等破坏行为。③叛逃罪:(1)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2)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3)必须有叛逃行为:在境内
3、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4)叛逃行为必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故单纯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内等并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成立本罪。至于叛逃行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则应通过考察行为人投奔境外的组织、机构的性质、叛逃的目的与动机、叛逃的方式与手段等进行判断。(5)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没有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一般公民,不能成为本罪主体。(6)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第二章
4、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少数”的场合应当排斥在外。但是,如果是“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到危险、可能使多数人遭受侵害。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页脚--(1)放火罪
5、:A、危险犯既遂标准:对象物独立燃烧。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B、火灾: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C、与爆炸罪、决水罪想像竞合的处理:就看危害结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一行为同时构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烧死的还是被炸死的。(2)爆炸罪、决水罪的既遂:产生爆炸、决水的危险(3)投放危险物质罪:A、危险物质的种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B、投放行为:明知自己得了非典,故意传播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条款B、
6、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区别。C、例:偷路上的井盖、开汽车冲撞人群;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注意:此类罪与侵犯财产的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1)破坏交通工具罪:注意:这里的交通工具指,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行使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对其中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大型拖拉机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对象: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第二,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2)破坏电力设备罪:危险犯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A、已经通电使用,
7、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B、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C、一般不包括直接用电的设备。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A、数罪并罚;B、区分恐怖组织:恐怖组织反法律更反政府,而黑社会组织只反法律不反政府(
8、2)劫持航空器罪:A、正在使用中的概念:当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该航空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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