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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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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继承法 第一节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法律关系 1.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继承人 (2)受遗赠人 (3)遗赠扶养协议的抚养人 (4)酎情份的遗产的人 《继承法》No.14: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遗产 3.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继承权 (1)继承权的概念、特征 (2)继承权的丧失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③遗弃被
2、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法》No.25: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4)继承权的恢复 又称继承权受侵害时的恢复请求权 4.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 ——被继承人死亡 第二节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又称“无遗嘱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项内容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未立有遗嘱;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3)遗
3、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5)遗嘱无效或遗嘱部分无效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必留份: 《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7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丧偶儿媳、女婿 《继承法》第10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
4、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四、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制度。 (二)转继承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种连续继承形式。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法定前提和时间不同2.发生的主体不同 3.继承的客体不同4.适用的范围不同 相关规定: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
5、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No.14: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三章遗嘱继承与遗赠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3.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4.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继承(遗嘱故事多:龚如心继承案)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 第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 第四,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6、,否则无效。 三、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先由遗嘱人亲自书写(或者代书),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依公证程序,遗嘱要在公证员面前,亲笔书写遗嘱。公证人员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如遗嘱人有无行为能力,是否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有无重大误解或强迫、欺诈等情况;遗嘱内容有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和社会公德,以及有无损害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等等。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遗嘱人只要粗通文字,就可以根据自己意志随时设立遗嘱,既简便易行,又节省费用,同时又可以保守秘
7、密。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代书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形式。 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立遗嘱人口述易主内容,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以此形式设立的遗嘱,以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当遗嘱制作完毕以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它是指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所谓紧急情况指的是病危、天灾、战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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