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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1卷第2期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Vol121No122005年6月JournalofGuangdongAIBPolytechnicCollegeJun1,2005宋代妇女奁产权的探讨郭丽冰(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广州510507)摘要:奁产,作为女子出嫁时娘家陪嫁的财产,在普遍受到妇女自身重视的同时,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文来保障妇女对自己奁产的所有权。宋代是中国古代经济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经济的繁荣成为社会文明的基础,妇女也具备一定的权利主体资格,享有一定的法律地位。该文主要从宋代的法律文献入手,着重分析宋代妇女的奁产权及其不完整性,以探讨
2、宋代妇女的经济权利及地位。关键词:宋代妇女;法律文献;奁产权中图分类号:D442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931X(2005)0220055204奁产,在古代是嫁资、嫁装的统称。“奁”,本指古代妇女梳妆用的镜匣,后来多被用来指女子的嫁妆,人们习惯上把女子出嫁时从娘家带往夫家的衣服、家具及其他用品,包括陪嫁侍女、土地和银钱等统称为奁产。中国古代的妇女,尽管在“三从四德”的禁锢下其地位普遍比男子偏低,但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良好的家庭关系,国家也相应制定了一定的法律条文来保护女子的财产权利。奁产,作为女子出嫁时娘家陪嫁的财产,在普遍受到妇女自身重视
3、的同时,国家也相应制定了法律条文来保障妇女对自己奁产的所有权。宋代是中国古代经济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经济的繁荣成为社会文明的基础,妇女也具备一定的权利主体资格,享有一定的法律地位。本文主要从宋代的法律文献入手,着重分析宋代妇女的奁产权及其不完整性,以探讨宋代妇女的经济权利及地位。一、奁产的获得宋代盛行陪嫁,无论富贵之家,还是贫苦之家,作为父母,只要有能力,均把为女儿备办嫁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至于给予的数量多少,则视家庭的不同经济状况而定。这种重陪嫁风俗,与当时婚姻论财风气的影响有关。蔡襄有诗曰:“娶妇何谓,欲以传嗣,岂为财也?观今之俗,娶其妻不顾门户,直求资
4、财。”司马光也说“世俗之贪鄙[1]者,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说明当时娶收稿日期:2005203221作者简介:郭丽冰(1971—),女,辽宁铁岭人,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办,硕士。55JournalofGuangdongAIBPolytechnicCollegeVol121No12Jun1,2005妇嫁女不顾门户、直求资财已形成风俗。在这种钱居茂在遗嘱中把家产中的一部分标拨,“与女重财的风俗影响下,重陪嫁也就蔚然成风了。宋舍娘充嫁资”,后来族人为财产争讼,官府认为[5]代婚俗,议婚须交换草贴、正帖,帖上除写明年钱居茂的做法是合乎情
5、理的,判族人败诉。再龄、生辰、父母官职、男方聘礼数目外,女家的如吴革的养子吴锡,不仅典卖了养父的家业,甚随嫁奁产也是必列内容之一。“草帖”中要写明至卖掉了本“标拨于吴革之女”的作为陪嫁的奁[2]“奁田若干”和“奁具若干”等。婚帖中也要产,因此被官府打了一百大板,并追回了陪嫁奁[5]“具列房奁”,包括“首饰、金银、珠翠、宝器、产。可见女儿所拥有的奁产权是受法律保护并动用、帐幔等物,及随嫁田土、屋业、山园基本上被认真执行了的。由奁产争夺中引发的女[3]等。”重陪嫁除了怕他人耻笑以外,多是出于天性走上公堂,公然寻求法律保护的行为本身也表伦亲情。为女儿备办嫁妆成为宋
6、人不可少的一项明了宋代女性的经济观念已初步觉醒并具备了一内容,是为人父母者应承担的责任。定的经济主体资格。宋代妇女奁产的取得既与宋代重陪嫁的习俗有关,也与法律的保护有关,或者说,法律是对二、妇女对奁产的所有权这种重陪嫁习俗的认可。《宋刑统》卷12《户婚女儿出嫁时将奁产带往夫家,这部分财产与[4]律》规定:“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夫家的财产不完全混合,原则上,媳妇对自己的即家庭中未婚的女子得到的奁产数量是男子聘财奁产基本上享有所有权,即是媳妇自己的“私房的一半。南宋时期的法律文件汇编《名公书判清钱”。“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明集》也规定:
7、“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9]得之财不在分限。”媳妇从娘家得到的财产大部[5]女合得男之半。”“未嫁均给有定法。诸分财分为奁产陪嫁(也有极少部分的户绝之家的女儿产,未娶者与聘财,姑姊妹有室及归宗者给嫁继承的娘家家产),夫家分家时不分这部分财产,[5]资,未及嫁者则别给财产,不得过嫁资之数。”说明了媳妇对由娘家所得之财的所有权。而且在这里明确规定了未嫁女应享有的奁产权和应得数实际生活中,媳妇对用娘家之财所置田产,也拥量,而且也规定了归宗女所应享有的奁产权。从有所有权。如陈圭告儿子陈仲龙、儿媳蔡氏,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宋代女子取得奁产是得到“盗典众分田业与蔡
8、仁。”蔡仁则称“所典系是仲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力,是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