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司法公信力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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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中国司法公信力的构建摘要:现代社会中,司法不仅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而寻在,而且是作为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是人们信任法律,乃至信仰法律的基础。本文从中国从古至今的司法发展论及司法公信力对当今中国的重要性,主要从树立司法公信力观念、完善立法、整合内部机制以及司法职业化几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构建之路。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公正效率司法职业化前言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惩罚犯罪是司法最基本的功能。而司法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使其

2、价值最大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公信力是以特定的物质生产条件和思想观念为基础的,反映社会群体对特定机构或个人的动机、行为所表现出的信心、信任或信赖[1]。司法公信力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形成对社会司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归依感。一、中国古代司法的发展之路夏、商、周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混合,突出表现在神权政治与宗法家族政治的融合,也即神权与王权和族权的合一上。不过,中国历史上的神权政治与神权法有一个特点,即在全国范围内从未出现过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教会和教权。那时的神权法和神权法思想

3、是从属并服务于当时世俗王权的,其目的在于使王权神圣化。法律与宗教伦理在的分离,大致在春秋战国至汉初这段时期。神权政治和神权法进一步崩溃,旧贵族用以束缚人的精神枷锁“天明”观念随着“礼崩乐坏”而趋倾倒,人的解放已经成为时代潮流。人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即是神的地位的进一步下降。法律独立发展的运动在西汉政权建立以后,董仲舒以其独特的决狱风格和巨大影响,大大推进了汉代“以礼入法”的进程。传统的中国司法于此开始接受儒家理论的影响和支配。由此,在中国的传统司法价值观念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法律价值追求的是“无讼”这一终极目标。中国古代的司法

4、也就在无讼的价值观念中始终以礼为主导,将法至于礼后。同时,中国古代地方官员同时长官行政和司法,导致立法、司法、行政体系相互掺杂,人民对于法官没有明确的概念,对于司法公信力的认识更是无从谈起。二、中国近代司法公信力的发展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不可逆转的现代化进程之中,历史正以其变迁的力量推动着社会的转型。我国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司法体系,以及保障司法独立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我国已经走向了现代法治国家的道路。但由于中国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程度仍然较低,建设法治社会的强烈需求与司法信任危机的矛盾并未随着我国社会经济

5、的发展而有所缓解,反而呈现出巨大的反差和两极逆向扩张。现实生活中,社会公众常将其与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语境联系起来,使得当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正在不断失去其应有的权威性语义。司法信任危机、法律信仰危机离我们不再遥远,而成为我们生存基础的严峻挑战。近年来,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日趋完善,但法治的整体环境并未随之提升。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的发展在立法和司法之间形成了一种反向的悖论:人们在欣喜于诸多法律空白的填补之余,却是对法律的实施尤其是司法失公、失范的责难。司法权本身权威的受损、司法权运作环境的恶化、司法权运作效果的扭曲和退化,均

6、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了立法进步所带来的正效应。此种论调虽不全面,但并非危言耸听,无论是法律界人士、社会公众甚至司法者本身,均已感受到司法公信力的明显下降。三、当代中国建立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性目前的中国社会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不断出现,有效的法律机制是解决矛盾的利剑。而只有享有社会公信力的法官才能拥有解决这些争端的法律权威,如果不动用司法手段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从而建立起一种和谐社会的秩序,那么就会导致社会关系的紊乱,严重制约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树立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对于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价值。首先,司法

7、公信力的建立能够维护司法权威,在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司法决定或裁判就容易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接受,社会公众就会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支持司法、尊重司法,司法权威就能得到真正维护。其次,司法公信力的建立能够培育法律信仰,在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人们就会亲近法律,就会相信司法途径是有效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法律就容易被内化和升华为人们心中的一种传统和精神,一旦绝大多数公民心中有了法律精神,并用法律精神来指引自己的行为,社会整体的法律信仰便油然而生。再次,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有助于促使公民积极守法。在现代法治条件下,强

8、调和要求社会成员普遍遵守法律,既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基本的道德要求[3]。然而,如果司法公信力低下,司法人员自身不尊重法律、不严格依法办事,司法的公正性不能得到保证,就无从要求公民严格遵守法律。只有在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参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才会认真地遵循诉讼程序规范、接受法律约束,社会公众才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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