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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申领失业保险金发表单位: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1-09-09 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申领对象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户籍失业人员。 二、申领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三、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每月1日至25日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具体如下: (
2、一)申领登记 首次办理须携带以下资料:⑴本人《身份证》;⑵《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⑶本人五分免冠近照1张;(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5)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申领手续,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发给《佛山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二)求职登记 符合条件申领待遇的失业人员携带于每月到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或镇(街道)的劳动管理所、村(居)劳动服务站进行两次的免费就业求职登记。由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或镇(街道)劳动管理所、村(居)劳动服务站在《佛山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或《失业保险待遇签收登
3、记表》上注明求职情况并予以盖章。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求职的,须提供相关资料免求职登记(如因病住院的可凭医院住院证明等)。 (三)待遇签收 自办妥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次月起,每月失业人员本人凭《身份证》、《佛山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失业保险待遇签收登记表》按各区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签收手续。不得代签冒领失业金,期间遇有假日不顺延,节日另行通知,逾期不予补发。社保局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失业保险金划入失业人员确认的本人银行账户处。注意事项:1、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未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而不按规定时间签收失业金的,停发当月失业金。如无正
4、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失业金签收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处理,停发失业保险金待遇,医疗保险随之失效。尚未领取的期限自动结转,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的,须到佛山市医疗保险约定住院,并从入院之日起3日内由本人或亲属携带身份证到医院的社保办事处办理登记,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其费用不予报销。四、发放的待遇标准(一)失业保险金 :按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发放; (二)医疗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个人不需缴纳。有关医疗待遇及办理手续,按我
5、市基本医疗保险现行规定执行。五、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一)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其直系亲属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天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区、镇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申领手续:⑴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⑵与死者关系的证明文件;⑶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⑷殡仪馆出具的火葬发票原件;⑸按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卡(帐户名必须是死者)。 (二)待遇核发: 补助金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丧葬补助金
6、为3个月、抚恤金为6个月,一次性发放。 六、下列情形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⑴重新就业的;⑵应征服兵役的;⑶移居境外的(包括港澳);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⑸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七、领取期限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满一年至四年的,每满一年为一个月的,超过四年以上,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领取期限如下表):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计算缴费
7、年限满1年满2年满3年满4年满5年满6年满7年满8年满9年满10年满11年满12年满13年满14年领取期限123468101214161820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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