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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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构建【摘要】侵权责任法的机能在于损害赔偿和保障权益,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如何界定判定标准,成为侵权责任案件的关键,也是法学家争论的焦点。我国因果关系如何构建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多种理论,本文在因果关系基础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现有学理争论的分析,结合我国实际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的构建提出完善建议。【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完善引言因果关系在哲学上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命题,不同于哲学的上的因果关系,侵

2、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而且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已经得到民法学家的共同认知。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对于因果关系理论各具有其代表性,近代两大法系的理论有相互靠拢的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侵权案件频发且复杂性加大,诸如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案件”不断增加的医疗纠纷案件等等,因果关系的认定必须更加准确,我国侵权责任理论因果关系的构建必须基于我国实际,从本国的实际出发。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包括责任范围的认定和赔偿范围的认定两个层面,前者确立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后者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限度。针对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对当前的主流学说进行评分析对于侵权责任法

3、上因果关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一、因果关系概述(一)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事物的产生、发展、消亡都有一定的现象所引起,哲学上将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叫做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或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前因后果的联系。1陈长明,宋乾修,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简析,载《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二)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首先,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包括“事件”“对象”以及“持续状态”,包括积极地作为和消极的作为。其次,存在一个结果和由数个前提条件组成的总体,所有这些前提条件的同时出现为产生结果所必须,因而肯定会引起结果的发生

4、。第三,法律上因果关系中,法律结果的产生并非只有一个原因所引起,往往有数个条件所产生,而当数个原因导致同一结果时,往往给案件的解决带来困难。(三)、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因果关系的区别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一般与特别,普通与特别的关系,但两者亦有明显不同。首先,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不以人类的主观意志而改变,是客观存在的,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法院审判人员在客观证据事实的基础上对于违法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的认定,但也不可避免的具有主观的特点。其次,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侵权责任法上因果关系的作用不同。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人类认识和利用客观规律的手段,

5、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审判机关认定责任主体,确定赔偿责任以定纷止争的依据。第三,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范围比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范围发大。4一、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分析(一)两大法系侵权责任因果关系学说1.普通法上的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普通法系将法律视为社会争端解决的手段,强调法律的救济功能,重视法律的灵活性和实用性,普通法系将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采用“两分法”,讲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是指判断加害人的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侧重寻找侵权行为与加害行为的自然逻辑关系。认定事实原因的规则主要有三种即“若无则不”规则、“

6、实质因素”规则、失去机会理论。法律上的原因则是在前者的基础上从法律价值层面(公平、正义、效率、正义)方面加害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及限度,与寻求事物间的自然逻辑关系的客观性不同,法律上的原因认定更加困难。法律原因寻找的不仅损害结果的最直接、最关键、最近的原因,还需要对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有一个截断,是损害行为人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而非由损害行为产生的庞大间接结果。法律原因的认定规则主要有“可预见性”规则和“危险理论”,可预见性是人们指能够提前知道、或合理预期他的疏忽行为将会带来的损害或伤害。危险理论的意义在于保障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免受因他人的危险活动受到损害而不能得到救济。2

7、.大陆法系上的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以德国为代表,大陆法系的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代表。相当因果关系认为,无此行为,虽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发生此种损害者,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2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2003年版150页相当因果关系在结构上分为“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部分,两个阶段在使用时须加以区别。“条件关系”是指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权益和受损害具有条件关系。“相当性”是指一般人运用自己的价值判断去评价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客观条件关系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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