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与股东的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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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法律研究2007年第6期论公司与股东的外交保护张西峰1,崔伟2(1.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2.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资产管理处,北京100089)【摘要】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中的老问题,就公司、股东外交保护问题来说,我们必须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努力实现两大目标:其一,对于外国在我国国内的投资,要依法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出现纠纷,要立足国内法律体系给予救济,防止其母国滥用外交保护;其二,我国的企业正在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当我国的海外公司企业遭受损害之后,也要积极利用外交保护规则来保护我国海外国

2、民的权益。【关键词】公司;股东;外交保护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919(2007)06-0092-05OntheDiplomaticProtectionforCorporationandItsShareholders1.ZHANGXi-feng,2.CUIWei(1.SchoolofInternationalLaw,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Beijing,100088,China2.EstateManagementDepartment,Chi

3、naYouthUniversityforPoliticalSciences,Beijing,100089,China)Abstract:Diplomaticprotectionisatraditionalissueininternationallaw.Totakeintoconsiderationsuchproblemsastheconfirmationofacorporation’snationality,thecontinuousnationalityofacorporationandtheprotectionofshareho

4、lders,wemusttakeactivepartintheconstitutionofinternationalregulationsandtrytorealizethefollowingtwogoals:firstly,weshouldprotectforeigninvestor’slegalrightsandinterestsaccordingtoChina’slawsystem,preventingthemfromabusingdiplomaticprotectionofforeigncountries,whenconfl

5、ictappears;secondly,weshouldusediplomaticprotectiverulestoprotecttheinterestsofoverseasChinesewhenChina’soverseasenterprisesareharmed.Keywords:corporation;shareholders;diplomaticprotection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如何通过参与规则的制定防止国籍国滥用外交保护规则而又不致影响到我国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同时利用外交保护规则保护我国海外国民的权益,是我

6、们应认真考虑的问题。跨国公司的外交保护问题主要包括:公司和股东的外交保护、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及卡尔沃条款等。本文将结合2006年国际法委员会第58届会议二读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就公司、股东外交保护问题作一肤浅探讨。收稿日期:2007-06-06作者简介:张西峰(1976-),男,河南商丘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国际法;崔伟(1982-),女,黑龙江佳木斯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资产管理处文员,主要研究管理学。92一、外交保护的特征与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国际法委员会第58届会议如期就外交保护专题二读通过了19条条款草案

7、,“外交保护条款草案”①(以下简称“条款草案”)在第1条“定义和范围”里将外交保护定义为:“就本条款草案而言,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包括自然人或者法人)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害,以国家的名义为该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我国已故的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教授曾指出:外交保护是“一国对于其国民所实行的保护。如果一国国民受另一国违反国际法行为的侵害而不得通过通常途径得到解决,该国民所属的国家有权对其实行外交保护,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为其国民采用的外交行动,该国实际上主张自己的权利——保证国际法规则受到尊重的

8、权利”[1]。由此可见外交保护具备下列4个基本特征:(1)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国家的义务;(2)国民受到的损害是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3)外交保护的行使是国家之间的关系;(4)外交保护的诉求和解决只能通过外交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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