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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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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论文摘要我国公司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很多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于小股东的保护更是存在历次 大的空白。在公司数量日益增多而且是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的今天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小股东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如何构建我国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已成为健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课题。“资本多数论”原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但是在“资本多数论”原则下,小股东在公司中总是处于脆弱地位,其权利时常会受到大股东的侵害,而我国公司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许多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于小股东的保护更是存在较大的空白。上市公司规模较大,股东涉及层面较广,涉
2、及股东人数众多,这些特征使得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成为所有公司形式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中迫切性最强、涉及面最广的一个问题。本文通过阐述确立表决权限制试制,实行表决权排除制度,害羞累积投票制度赋予小股东股东大会的召集权等对这一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关键词]上市公司 小股东 权益保护一、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现象比较普遍一般来说,人们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多数表决权的股东称为大股东,把拥有少数表决权的股东称为小股东。至于究竟拥有多少表决权构成大小股东,则应视股权的分散程度、股东对出席股东大会的兴趣、作出决定所要求的表决权数量是简单多数还是绝对多数等具体
3、情况而定。一般而言,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为大股东,持有表决权不足半数的股东为小股东。但是,由于上市公司往往规模很大,股份非常分散,所以股东只要单独持有一个上市公司20%一30%甚至更少的股份就能控制公司的表决权并进而成为事实上的大股东。大股东与小股东作为一组相对应的概念,它表明的是对公司控制力的力量对比,而非单纯的数字对比关系。也正基于此,在划分大小股东时,只能以事实来判断和描述,而不能单纯的用简单的数字比例进行区分。对持有两家公司相同比例的股东来说,他可能是这家公司的大股东,但却是另一家公司的小股东。理论上,小股东权益并不必然和大股东的权益相冲突
4、,当小股东和大股东的利益一致的时候,自然没有对小股东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必要。然而,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的利益就有受侵害之虞。加之我国公司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对小股东的特别保护存在法律空白,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现象比较普遍。例如莲花味精大股东莲花集团截止2004年3月31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已达到9.49亿元,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营;托普软件2004年半年报显示,截止2004年6月30日,公司违规担保总额为16.08亿元,其中为托普集团等关联单位担保12.23亿元,目前担保中已判决由托普软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5、1.13亿元,已起诉正在审理之中的有9.37亿元,半年报称上半年公司巨亏的主要原因是因担保引起的债务纠纷,以及关联方对公司资金占用所引起的资金紧张,进而影响到公司正常经营;2004年7月9日,仅上市10个交易日的江苏琼花,爆出瞒而未报的三笔违规国债投资事项,二级市场股价一路下跌,众多小股东损失惨重。类似小股东权益受侵害事件举不胜举,如罗山电力事件,伊利股份事件,武汉健民事件,北京城建事件等等。二、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亟需保护在上市公司中,资本的来源不仅依赖于实力雄厚的大股东,因股份的小额化和分散化,为数众多的小股东无疑也是公司资本的主要提供者。正是由于中
6、小投资者的投资,截至到2004年6月,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已降到49•57%,比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低将近20个百分点(上市公司募集的现金基本上来自中小投资者的腰包)。我国已加入WTO,企业面临跨国公司强大的竞争压力,迫切需要充实资本金,而同时,截至到2004年6月,我国居民储蓄已达12万亿元,因此,在我国,尽快健全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是激发广大民事主体投资热情的催化剂和甜味剂。其现实意义是多方面的,具体表现在:1.这是公司民主的必然要求和逻辑延伸。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是以营利作为终极目标的。此种目标的制定和实施是以公司股东参与
7、公司事务的决策为条件的,因而,它实际上是公司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反映。虽然,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不一定能够实现,公司营利的最终目标也不一定能够达到,但公司股东以公司章程作为基础而参与公司事务决策的权利则必须得到充分的实现。事实上,确认大股东公司事务决议机关的地位和保护小股东不受决议机关地位滥用的危害,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公司法贯彻“少数服从多数”和“多数不得欺诈少数”这些民主原则的重要表现,它们彼此联系,互相促进,相互制衡,确保公司在平衡两种利益主体的利益实现中得到发展。2.这是公司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公司主体权益得到实现和保护的最根
8、本保障在于公司的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如果无视小股东的存在,忽视他们的利益需要和权利的享有,则势必使公司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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