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相关情况问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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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缓执行相关情况问题的情况前言暂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对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暂缓执行只能发生在执行过程中须有法定的事由出现。暂缓执行只是暂时的停止执行申请暂缓执行必须提供担保,待法定事由消失后应立即恢复执行在我国法院的执行里,暂缓执行制度应该算是一种比较人性化的制度,它为执行准确性,避免错误执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现行的法律中,暂缓执行又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违背了立法的初衷。所以本文借此进行调研。一、暂缓执行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一)执行难在

2、暂缓执行时,消极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难”的一种主观上的主要表现,是对法院所判决的暂缓执行采取消沉执行的态度,即法院决定暂缓执行以后,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主观上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致使执行效率低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二)执行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基层法院为例,执行审查部门按一个合议庭配备,最少得4名干警,执行实施部门按两个执行小组配备,最少得6名干警,综合部门按2名干警配备,加上局、庭长,最少也得15名干警。而基层法院各部门人员普遍告急,再给执行补充人员也落实不下来。如果不充实执行人员,运作起来是很困难的。(三)执行干警素质不一同样是执行员,同

3、样是一天二十四小时,同样是那么多的工资,为什么有的人办的案是另一个人的两倍?究其原因不外乎个人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靠的是自觉自愿的行动。所以正是以上这些因素造成了暂缓执行有时很难落实到位。我们首先应该提高执行干警素质,多进行培训,然后把执行制度更改掉,让其更人性化。这样才能提高执行效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适用情况及建议(一)暂缓执行的启动根据上述依据,暂缓执行程序的启动有二,一是申请;二是法院依职权。申请又可区分为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所以我们建议在启动暂缓执行之

4、前,一定要搞清楚启动的流程,这样才可以真正的启动暂缓执行,否则乱搞一通,条件不满足,同样不行。(二)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与上述启动程序相对应,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可以区分为申请书事由和依职权启动事由。这个我们建议在提出暂缓执行之时,我们必须搞清楚我们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是什么,比如(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三)应当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的担保的方式,根据上述依据及《担保法》的规定有三种:抵押、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和保证三种。这一点,我们建议,在申请暂缓执行时,一定要用自己的动

5、产和不动产来抵押,质押,以换取暂缓执行的时间。(四)暂缓执行由法院作出决定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由执行机构统一办理。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五)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即最长为六个月,而不是原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这个期限我们必须牢记,如果超过的限期没有执行,又没有延长的,就白白浪费了这么宝贵的机会,所以我们必须掌握好时间再申请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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