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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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曙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进一步加强对普通中小学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及民工子弟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主要内容)本区中小学学制、入学、休学、复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跳级、留级、毕业、结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第二章学制第四条 本区实施九年义务教

2、育,“六三制”与“五四制”共存。“六三制”指小学为6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初中为3年,即初一年级、初二年级、初三年级。“五四制”指小学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初中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第三章  招生与入学第五条 (小学入学年龄)本区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至当年9月1日以前)。第六条 (入学办法)本区小学实行按划定服务区就近免试入学。区教育教育局须将小学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学校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通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学校

3、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第七条(监护人责任)凡在本区居住、具有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区教育教育局或学校送达的《入学通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八条 (缓学)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须由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宁波市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及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第九条 (入学与注册)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

4、续。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为每一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实行微机化管理。所有学籍都要纳入海曙区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档案的内容要与纸质档案保持一致。第十一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小学毕业生按当年教育局制订的升学方案免试升入划定的初中。第十三条  (班级学额)小学各年级学额应控制在45人

5、以内,初中各年级学额应控制在50人以内,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应在30人以内。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在学额允许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服务范围内的或由教育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四章  休学 复学第十四条 (休学适用对象)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3、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及出国定居的。第十五条 (休学申请)由学生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宁波市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休学期限

6、)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年,第十四条第3类学生可申请长期休学。第十七条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而必须休学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复学)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宁波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第五章  转学第十九条 (适用对象)全家迁居(本区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区;本区迁往外区、或由外区迁回本区),或确有其他特殊原因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本区范围内初中学生不转学。本区范

7、围内小学学生一般不转学,确有特殊情况且符合转学规定的可申请转学。学生在休学或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第二十条 (申请时间)申请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内或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办理。第二十一条 (学校责任)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以各种理由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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